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纳税信用评价、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诚信守法、合作和谐的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2年5月14日起,联合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2011年12月31日(含)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可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但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2009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方可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信用等级需经纳税人申请,由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县(市)区国、地税局评定。
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受理;以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种为主的纳税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受理。
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可按上述分工,与主管国税(或地税)分局联系领取《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及《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经自我评估认为符合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单位,应于规定的时间之前将《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及《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等资料提交至主管税务分局,逾期不再受理。
各级税务机关将热忱为A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C、D级纳税人的监督管理,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为促进无锡市的信用体系建设而不断努力。
特此通告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