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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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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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因此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对应纳税额具有重要影响。现代企业一般涉及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既有增值税应税业务,也有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及免税业务,购进货物的也常常存在既用于应税业务,也用于非应税业务或免税业务的情况,因此合理进行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的划分,准确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行税额,对于规避税收风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该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数据包括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和营业额。

  二、正确理解无法准确划分的含义

  1、应是客观上确实无法准确划分。现代企业的管理越来越细化,随着会计电算化、ERP等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跟踪到每一项购进货物的购进与使用情况,因此正常情况下,购进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具体的使用项目进行划分,以确定是否进行抵扣。但在实务中,对于某些特殊项目,如管理部门的水电费、办公材料等,则无法直接划分各项业务应分担的数量及金额,此种情况即属于无法准确划分的情形,因此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划分。

  2、应是税务机关未作具体规定的项目。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税务机关制定了具体的划分标准,则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无法准确划分的情形,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文化出版单位销售报刊时,既有销售收入,又有广告收入,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其购进的纸张等印刷材料,进项税额如何划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的规定:自2000121日起,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属于可以抵扣的情形时,如果无法确定用于应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同时用于以上几种用途的,则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4、分摊的比例必须按月计算。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按月进行重新计算,不得按季度或年度计算,也不得按照上月或以前期间的转出比例进行计算。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简化计算,减少各月的工作量,各月不进行计算转出,而是在年底时一次性计算全年的比例,一次性进行税务处理,这种做法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迟缴税款或少缴税款。

  三、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一)从确认收入对分摊比例影响的角度进行的纳税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会对将要取得的有关收入进行调整:一方面是因为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加快资金周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因此,推迟销售或者放弃某项收入,一般来说是不明智的选择。

  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推迟取得收入得到的税收收益大于推迟收入的成本时,企业将会选择推迟确认收入。另外,企业往往会存在一些取得非经常性收入的经营行为,从而造成各项收入的不均衡现象。企业一旦出现各项收入的不均衡现象,就会导致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占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金额的比例在各月之间波动很大,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存在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20103-6月的各项收入和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见下表(金额单位:万元)。

  该企业5月准备签订一项资产出租合同,合同金额100万元,如果该合同在5月签订,则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调整为=140÷40+100+360×150=42万元,与原来相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27万元(42-15);如果将该合同推迟至6月签订,则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影响。

  

  因为企业推迟收入取得的收益率为27÷100=27%,远远大于企业可能的筹资成本,企业将会选择推迟收入。

  (二)从进项税额抵扣时点进行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对进项税额的调整相对于收入而言,有着较大的运作空间,税法对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时间没有作任何限制。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纳税人同样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抵扣时间点。出于节税的考虑,纳税人应该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阶段就进行筹划,找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最佳时间点。

  例如:仍以甲企业为例,计算该企业20103-6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见下表,单位:万元)

  3-6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240+15=255(万元)。

  

  如果将3月份取得的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300万元,选择在5月份进行认证并申报纳税,5月份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150×10%=45(万元)。那么,该方法与前一种方法比较,3-6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总体减少210万元(255-45)。

  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选择恰当的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最佳时间点,节税的效果相当明显。企业在运用该筹划方案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选择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最佳时间点时,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不得错过180日的认证期。二是在对以后期间的各项收入情况进行预测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并采用严谨、科学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使预测的结果更加接近实际情况。三是如果纳税人预测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仍然不能找到最佳的认证、抵扣时间点,可以自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阶段就开始筹划,推迟购进时间,以延长运作的期间,为寻找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最佳时间点提供条件。四是在选择购进货物或劳务的时间点时,要保障对生产经营的供应,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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