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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2)162号  发布时间:2012-11-0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实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平稳衔接,解决试点后起征点以下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问题,经省局研究决定,就起征点以下的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实施方案
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代开纳税人)中按照定期定额管理,但定额核定低于起征点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情形一:代开纳税人自愿选择放弃起征点以下免税权,国税机关可采取即开即征的办法,按规定提供货运专用发票代开服务。
情形二:代开纳税人自愿选择按次申报纳税方式,经国税机关批准,对其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按次超过起征点的,国税机关可采取即征即开办法,提供货运专用发票代开的服务。
二、操作流程
(一)情形一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出放弃免税权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将代开纳税人的征式方式由定期定额征收修改为查帐征收。
3、代开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或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4、代开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情形二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出按次申报书面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变更其税种认定信息。
3、代开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或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三、具体操作步骤
(一)情形一具体操作步骤
1、代开纳税人申请
代开纳税人提出放弃免税权书面声明。代开纳税人书面提出自愿选择放弃起征点以下免税权的,自申请的次月生效,从生效日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享受起征点以下免税的优惠政策。
2、终止定期定额
使用总局文书流“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终止纳税人定额信息。
3、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按正常普通发票票种认定操作流程处理。代开纳税人可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但税务机关不得核批不限额版通用机打平推式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对代开纳税人提交的代开申请,按专用发票代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征税和开票。
5、纳税申报
代开纳税人按月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办税服务厅通过“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营改增”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受理纳税人申报。
(二)情形二具体操作步骤:
1、终止定期定额
使用总局文书流“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终止纳税人定额信息。
2、税种认定修改
在“税种登记(改征增值税)”中变更税种,纳税期限选择按“次”,申报期限、纳税期限中输入15天,点击保存,税种认定有效期起输入当月的第一天。代开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后一年不得变更。混营代开纳税人选择按次申报的,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税种认定必须同时调整为按“次”。
3、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按正常普通发票票种认定操作流程处理。代开纳税人可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但税务机关不得核批不限额版通用机打平推式普通发票。
4、普通发票验旧
纳税人填写发票购领单进行已开普票验旧前,应在购领单空白处注明“按次(日)计算已开具发票的起征点以上(500元以上)收入合计数”金额,并按此收入合计数进行按次申报纳税,取得税票。办税厅发票发售人员审核其已开起征点以上发票应纳税额是否与税票上已缴税额一致,审核一致后再进行验旧、发售。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对纳税人提交的高于起征点(500元以上)的代开申请,按专用发票代开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审核、征税和开票。
6、纳税申报
代开货运专票时预征的税款无需再按月申报。对普通发票验旧时应申报缴纳的税款,通过税票录入功能直接开具税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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