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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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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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非居民企业A派遣几个员工到内地的B供应商处办公,工作的内容主要是提供咨询、售后服务等劳务给A企业及在内地的合作方。鉴于固定场所、工作时间等因素,可以判定A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请问此类常设机构如何主动纳税申报(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堤围费、企业所得税等)?A企业并没有办理工商之类的证照,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纳税?A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机关需与B企业的一致还是自行选择?A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是由B企业代扣代缴,还是由A企业自行申报?
  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A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在境内提供咨询等劳务,应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非居民企业A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国税、地税临时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第一条规定,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项目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由于A企业不仅给B企业提供劳务,还给其他内地合作方提供劳务,A企业在境内有多个项目所在地,在境内设有多个机构、场所。A企业均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需要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报经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非居民企业同时在异地从事相同或类似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提供特许权许可使用的,应及时把征免税判定、常设机构判定、核定利润率、税款计算缴纳、外籍人员停留时间等信息告知异地主管税务机关,异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把非居民企业的上述信息及时告知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判定及理由、应纳税款计算等税务处理结论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在境内设有多个机构、场所,可向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如供应商B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A企业在境内的多个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A企业的纳税义务判定及理由、应纳税款计算等税务处理结论取得一致意见。
  A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即应按规定期限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堤围费、企业所得税等。同时,应购置印花税票,对应纳税凭证自行贴花。若A企业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还应代扣代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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