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综合
1lz5hffl0gabl,c66lhtbpf93b,5pzedkjutr15
营改增新试点地区发票使用及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2-04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来说,最大的变化不仅表现在税种的改变,更表现在发票的变化,由于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开具、抵扣及管理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有必要对营改增试点企业的发票使用与管理进行明确,以便试点企业遵照执行,为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 对试点企业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作了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纳税人应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一、关于发票的使用

根据公告的规定,归纳起来,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因为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以,不得在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但纳税人需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有过渡期的规定。

4.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注意这里表述的是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但如果选择了使用定额普用发票可能会导致接受劳务方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得不到税前扣除。

5.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因为根据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业改征为6%的增值税,所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这一条规定很好理解,因为原来开具的是服务业普通发票,改征增值税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当然也必须是普通发票,否则会造成销项税额的减少。

二、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这条规定和以往的增值税使用发票使用规定是一致的,基本原则就是只有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因为需要按照货物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可以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为不是货物运输应税行为,所以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2.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3.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这一条规定有助于帮助纳税人辨别哪些发票属于纳税人自开的,哪些发票时代开的,自开的和代开的可抵扣的税额是不相同的。

4.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这个是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基本上和传统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出票方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