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10〕107号
苏地税规〔2010〕5号
苏科政〔2010〕172号
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发挥科技税收政策对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研究制订《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集中开发类)
4、(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第四条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五条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七条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确认及登记
第八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第九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
(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提请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税务机关再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第十一条 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在收到企业或税务机关转送的项目资料后,审核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资料提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审核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与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可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联合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确认及登记办法,明确本地区项目确认和登记的具体流程。
第三章 加计扣除
第二十条 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 宣传辅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认真做好研发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税收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按照本规程制订的操作办法,需报省一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编号:
申请企业:(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年 月 日
研发项目名称
|
||||||||||
研发项目立项性质
|
A:□政府立项 B:□企业立项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研发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登记注册地
|
||||||||||
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
||||||||||
研究开发项目
所属技术领域
|
领域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
||||||||||
项目开发形式
|
□自主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集中开发
|
|||||||||
项目经费
(万元)
|
总经费
|
其中: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
其中:银行贷款
|
其中:企业自筹资金
|
||||||
法定代表人
声 明
|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意见
|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企业应按研究开发项目类别逐项报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
2、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纳税人识别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经审核,附表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并予登记。其余___个项目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不予登记。
项目名称
|
登记号
|
|
1
|
||
2
|
||
3
|
||
4
|
特此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3-1: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
||||||||
(自主开发类)
|
||||||||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
||||||||
研发项目名称
|
|
|||||||
企业名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法人代表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起始时间
|
|
项目终止时间
|
|
填报时间
|
|
|||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
|||||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
|
|||||||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经信委计划(文号及名称)
|
|
|||||||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
||||||||
|
||||||||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
||||||||
|
||||||||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
||||||||
|
||||||||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
||||||||
|
||||||||
五、经费预算
|
||||||||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
||||||||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
||||||||
六、提供材料
|
||||||||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
2. 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
||||||||
3. 自主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运作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
2、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
||||||||
3、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4、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
||||||||
5. 每个项目填写二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
||||||||
附件3-2: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
|||||||||
(委托开发类)
|
|||||||||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
|||||||||
研发项目名称
|
|
||||||||
企业名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法人代表
|
|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受托方名称(一)
|
|
受托方名称(二)
|
|
||||||
受托方名称(三)
|
|
受托方名称(四)
|
|
||||||
项目起始时间
|
|
项目终止时间
|
|
填报时间
|
|
||||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
||||||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
|
||||||||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文号及名称)
|
|
||||||||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
|||||||||
|
|||||||||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
|||||||||
|
|||||||||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
|||||||||
|
|||||||||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
|||||||||
|
|||||||||
五、经费预算
|
|||||||||
(一)本企业经费预算
|
|||||||||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
|||||||||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
|||||||||
(二)委托方经费预算 元。
|
|||||||||
六、提供材料
|
|||||||||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
|
|||||||||
3.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4.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
|||||||||
5. 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 本表适用于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
|
|||||||||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
|||||||||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
|||||||||
6. 每个项目填写二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
|||||||||
附件3-3: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
||||||||
(合作开发类)
|
||||||||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
||||||||
研发项目名称
|
|
|||||||
企业名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法人代表
|
|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合作开发方名称(一)
|
|
合作开发方名称(二)
|
|
|||||
合作开发方名称(三)
|
|
合作开发方名称(四)
|
|
|||||
项目负责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及所属单位
|
|
|||||
项目起始时间
|
|
项目终止时间
|
|
填报时间
|
|
|||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
|||||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
|
|||||||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文号及名称)
|
|
|||||||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
||||||||
|
||||||||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
||||||||
|
||||||||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
||||||||
|
||||||||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
||||||||
|
||||||||
五、经费预算
|
||||||||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
||||||||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
||||||||
3.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 ;
|
||||||||
4.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分享收益的比例 。
|
||||||||
六、提供材料
|
||||||||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
2. 合作开发协议或合同。
|
||||||||
3.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
||||||||
4. 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 本表适用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填报本表。
|
||||||||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
||||||||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
||||||||
6. 每个项目填写二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
||||||||
附件3-4: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
||||||
(集中开发类)
|
||||||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
||||||
研发项目名称
|
|
|||||
企业名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法人代表
|
|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起始时间
|
|
项目终止时间
|
|
填报时间
|
|
|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
|||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
|
参与研究开发的成员企业户数
|
|
|||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文号及名称)
|
|
|||||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
||||||
|
||||||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
||||||
|
||||||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
||||||
四、集团企业研发机构(部门)名称、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
||||||
|
||||||
五、经费预算
|
||||||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
||||||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
||||||
3.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 。
|
||||||
六、提供材料
|
||||||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
2. 集中研究开发协议或协议,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项目中的权力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
||||||
3. 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
||||||
4. 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
||||||
5. 参与研发的各成员企业税务登记证编号、成员企业名称、所在省市、征管税务局(所)、成员企业分享收益比例和研发项目费用支出分摊明细情况。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 本表适用于集中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地在受益的集团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
||||||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
||||||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
||||||
6. 每个项目填写二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
||||||
附件4:
(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公章): 所属年度:
税务登记证号码: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研发费用项目
|
发生额
|
1
|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
|
|
2
|
1、工资、薪金
|
|
3
|
2、津贴、补贴
|
|
4
|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
|
5
|
||
6
|
二、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
|
7
|
1、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
|
8
|
2、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9
|
3、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
|
10
|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
|
11
|
||
12
|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13
|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
14
|
2、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
15
|
||
16
|
四、设计费用
|
|
17
|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18
|
2、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
|
19
|
||
20
|
五、装备调试费
|
|
21
|
1、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22
|
||
23
|
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
|
24
|
1、研发软件
|
|
25
|
2、专利权
|
|
26
|
3、非专利发明(技术)
|
|
27
|
4、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
|
28
|
||
29
|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30
|
||
31
|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
|
32
|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
|
33
|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
34
|
||
35
|
研发费用合计数(1+6+12+16+20+23+29+31+32)
|
|
36
|
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发费用
|
|
37
|
加计扣除额(35-36)×50%
|
注:对委托给外单位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依照本归集表逐项填列,由委托方将归集表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将受托方归集表附后。
附件5: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受托方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
委托方
|
|||
受托方
|
|||
委托开发项目支付的费用总额
|
|||
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
以下内容由受托方根据受托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填报
|
|||
支出项目
|
实际发生金额
|
||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
|
|||
1.工资、薪金
|
|||
2.津贴、补贴
|
|||
3.奖金
|
|||
二、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
|||
1.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
|||
2.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3.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
|||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
|||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
2.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
|
|||
四、设计费用
|
|||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2.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他费用
|
|||
五、装备调试费
|
|||
1.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
|||
1.研发软件摊销费
|
|||
2.专利权摊销费
|
|||
3.非专利技术(发明)摊销费
|
|||
4.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
|||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
|||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
|||
1.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
一至九项合计:
|
|||
十、其他人工费用
|
|||
1.在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
|
|||
2.研发机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
|
|||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
十一、其他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租赁费
|
|||
1.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租赁费
|
|||
2.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
|||
3.研发所用房屋、建筑物的折旧、租赁费
|
|||
十二、研发活动形成的试制品或研发品对外销售所发生的耗费
|
|||
十三、其他费用
|
|||
1.研发人员或研发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外事费、通讯费
|
|||
2.研发人员培训费
|
|||
3.研发项目专家咨询费
|
|||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
|||
十至十三项合计:
|
|||
总 计(以上十三项费用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