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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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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0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抓手,有效的汇缴管理能保障和促进所得税管理质效,因此各地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汇缴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汇缴全程管理,确保2012年度汇缴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培训,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遵从引导

在汇缴申报前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应用各种形式开展有效、便捷的政策宣传、申报提醒、风险提示等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掌握操作流程和明晰汇缴职责。要认真总结去年规模企业汇缴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做好对规模企业涉税诉求的确定性沟通。要积极引导与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组织有对性的专场汇缴培训,促进其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

二、着力抓好年度申报质量,夯实所得税基础管理

各地要合理安排汇缴申报进度,在年度申报质量上下功夫,着力抓申报表的准确性,严格执行网上申报的自动控制关键勾稽关系,结合以往年度汇缴申报中发生的问题,做好年度申报风险提示,从源头上防范涉税风险;抓申报表的规范性,组织编写发放统一、规范的政策解读、网上申报流程和报送资料等,从源头上提高纳税遵从度;抓申报表的完整性,按照总局相关公告的精神,要求纳税人认真填报修订完善后的企业所得税A类和B类年度申报表与汇总纳税企业的相关资料,从源头上保障涉税数据的完整采集。

三、以规模企业为重点,切实做好汇缴审核工作

汇缴申报结束后至十一月底是汇缴审核阶段,各地应依托系统骨干团队,加强部门联动合作,同时根据税务总局2011年第67号公告的精神,运用涉税中介机构的鉴证结果,组织开展好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分析、识别、应对和评价等环节工作。

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结合省局下发的核定征收超标准、超范围等疑点数据,重点分析其适用应税所得率、核定范围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核定情况。

对非重点监控的查帐征收企业,应结合行业税负率等管理质效指标进行管理,重点关注指标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

对重点监控的查帐征收企业,应以事项管理为突破口,分析企业的政策效应、营销策略、盈利模式等涉税情况,着眼于深层次风险的挖掘与应对。为保持对省控规模企业的长效跟踪管理,今年省级监控的5000户规模企业(名单另行通知)仍按照去年的标准确定。各地可结合本地税源特点、征管资源与管理要求确定5%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深度管理的对象,应用省局规模企业管理平台开展汇缴审核工作。

省局将在11月中旬开展汇缴审核评定工作,抽查各地税源档案维护质量、汇缴审核分析应对质量。

四、开展年度汇缴数据分析,做好汇缴数据的增值应用

各地应进一步强化对年度汇缴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提升汇缴数据的应用效果。要指定专人从事汇缴软件的汇总统计,对系统提示的异常情况及时审核、处理和更正, 6月底前上报省局。按要求认真撰写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 7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省局将于8月下旬开展汇缴报告评定工作,对各地汇缴数据和汇缴报告进行质量讲评。各地还应提炼若干所得税征管评价指标,实施对所得税管理过程、管理结果、管理效力的综合分析,11月底形成综合或专题报告上报省局。

五、有关年度纳税申报要求

根据总局201125号公告精神,查账征收企业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表式见附件1,填报说明见附件2)。清单申报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专项申报类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表式见附件3),并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根据总局201227号公告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中按应税收入额核定的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应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第290)第三条中“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第四条中“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中“对主要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暂参照‘金融企业’管理”、第六条同时作废。

 

附件:1.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

2.《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填报说明

3.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

4.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明细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25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2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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