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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款必须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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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如何使用《销售不动产发票》并不十分了解,在收取销售不动产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时一般先开具收据,待需要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才补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将收取的房款存入经营者或其亲属、财务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收据存根由经营者自行保管,通过将房款延迟入账或少入账、延期签订销售合同的方法隐匿真实收入。这些做法是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会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为了加强、规范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款项性质”一栏可填四类内容: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只要因销售不动产而收取的款项,不论是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还是售房款或其他性质的款项,都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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