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以下3种情况时,提醒纳税人应慎重使用加速折旧法,否则,税负反而会增加。
税收减免期切莫加速折旧
例如,从2006年至2010年,甲公司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假设其他纳税方面没有调整事项,2006年、2007年为甲公司的免税期。
如果采取直线法,折旧额每年为400万元。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额各年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直线法时,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为(6000-400×3)×25%=1200万元。平均每年税收负担为(1200÷5)=240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时,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为(6000-288-216-216)×25%=1320万元。平均每年税收负担(1320÷5)=264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平均每年增加税负264-240=24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20万元。
目前,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如果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而后期少提折旧,一般来说,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是,假如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因为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反向的。
5年补亏期内切莫加速折旧
假设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某公司,当年亏损总额为1000万元。如果此后连续5年,其税前收益总额是700万元,那么税前收益总额700万元无需纳税,可以全额弥补亏损,另外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假设该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的亏损总额为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是700万元,那么这700万元亏损可用税前收益全额弥补,因而实际税负是零。
因为折旧方法不同,同样的收益,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就比利用平均年限法的税负增加了75万元(300×25%)。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由此可见,税法上已对补亏期作出严格限定。对于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估计,这样才能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企业要合理筹划,特别是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应注意,以避免因采用加速折旧法,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折旧方法都有条件限制,只有条件具备时,纳税人才能获得减少税收的收益,相反,则可能让纳税人遭受损失。这就要求纳税人切不可 照搬照抄他人的做法,在确定折旧方法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照搬。
切莫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
企业应把加速折旧法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去考虑,认真搞清自身的财务状况。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而不考虑财务状况随意选择加速折旧法,就有可能导致企业出现亏损,自然会使企业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有的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就不注入发展资金,其实得不偿失。还有的民营企业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法等方法,达到不缴纳所得税的目的,甚至让报表出现巨额亏损。企业一旦需要去银行贷款,报表反映的亏损就会让银行望而却步。
因此,千万不要为了减少税负而有意造成连续亏损,一来无法取得支持销售增长的资金,二来又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总之,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法筹划时,一方面要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应当防范筹划风险。为此,提醒纳税人要认清加速折旧法的特点和不足,关注加速折旧的3个风险,扬长避短,筹划时应作全面分析。首先,要充分关注税收优惠期,关注企业是否处于税收减免期。其次,要充分关注是否处于5年补亏期。再次,要关注企业财务情况,注意分析税收和非税收的因素,进行加速折旧统筹和安排,最大程度地减少筹划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