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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税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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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精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对符合总局公告规定条件,尚未在今年预缴时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在9月17日前凭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向主管纳税服务机构办理退税手续:(1)《涉税事项申请单》、(2)《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退税申请书》(一式两份)、(3)完税凭证复印件。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20149月4

 

 

附件2:涉税事项申请单及填表说明

 

附件3: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附件4:纳税服务机构地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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