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