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无锡地税局现已编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资料,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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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种 | 对象 | 享受条件 | 优惠内容 | 享受时间 | 政策依据 | 如何享受 | ||||
1 | 营业税 | 部分小微企业 | 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为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 暂免征收营业税。 | 自2013年8月1日起 | 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 无需备案。按实际发生的营业额申报,网上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纸质申报表手工填写减免税额。 | |||
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为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 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 ||||||||
2 | 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 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 查账征收 | 核定征收 | |
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69号;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 预缴 |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 ||||
汇缴 |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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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印花税 | 小型微型企业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 无需备案,发生符合条件的业务时纳税人无需申报。 | |||
注:以上内容仅为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如小微企业同时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