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通知
税务
e4drkjjstz5q
江苏国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网上填报常见问题解答汇编
发布时间:2015-01-21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5年第一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网上填报)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填报说明在哪个文件上?

答:《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中有该表格的样式及填报说明。

2.所有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纳税人都要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吗?

答:应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1)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有关该表的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本公告规定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作为纳税申报表格。企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2)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有关该表的填报说明:“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另外,若企业未享受任何加速折旧政策,也不需填报该表。

3.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期间,每期季度申报都需要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吗?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有关该表的填报说明:“二、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

(一)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后,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比较,计算加速折旧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4.如果是不需要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纳税人,网上申报如何操作?

答:目前网上办税厅该表是必填数字的附表,如无填报要求,请先填报零后保存该表,再按规定填报预缴申报表,以提示提醒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5.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该优惠项目是审批还是备案,《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如何填报?
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而产生税法与会计金额不一致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应将纳税调整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8行次“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统计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在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本期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本年度11日截止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2)“正常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按以下情况填列:
    *
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处理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

6.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由哪个机构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因此,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是否应同时改变会计上的折旧方法?

答:企业会计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8.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是按照企业会计处理实际计提的折旧费。
    
例:企业2014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80万元,会计处理按10年进行折旧,不考虑残值,每年计提折旧额8万元,则2015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0万元,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减72万元。企业在2015年度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8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4万元。

9.财税〔2014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中提及的“新购进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答:(1)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1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2这里新购进中的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10.能否举例说明该表如何填报,填报后季度预缴申报又如何填报该项优惠?

答:填报时,建议顺序为:先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再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以下为示例:

A企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201412月购进一台全新的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价值36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10年,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暂不考虑残值。

(1)A企业属于六大行业,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可对20141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该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式为6年(10×60%=6)。从2015年度一季度预缴申报起每期季度申报需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从2021年第一季度开始不需要再填报该表。

(2)为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第七点要求,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简单计算如下,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设置栏目(单位:万元):

 

年度

账面反映

折旧额

正常

折旧额

加速

折旧额

纳税调整额

(调减用负数反映)

是否需要

填报《统计表》

2015-2020(每年)

36

36

60

-24

2021-2024(每年)

36

36

 

36

合计

360

360

360

0

 

(3)假设A企业2015年度累计利润1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2015年第1-3季度累计预缴10万元)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时,先填报统计表,再填报预缴申报表。如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合计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1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360

15

60

360

9

15

36

60

2

(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360

15

60

360

9

15

36

60

3

总计

 

 

 

360

15

60

360

9

15

36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单位:万元)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累计金额

2

营业收入

1000

3

营业成本

800

4

利润总额

100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

 

7

免税收入

 

8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24

9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0

实际利润额(4+5-6-7-8-9行)

76

11

税率(25%)

0.25

12

应纳所得税额

19

13

减:减免所得税额

 

14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0

16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7

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5-16行)

9

18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9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9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