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自2018年1月1日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省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辖市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含苏州工业园区及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上年度是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和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 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见附件2);
(六)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七)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第六条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由省辖市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税务机关。
经省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市税务机关。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直接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省辖市税务机关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审核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时,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第十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后续管理,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材料报送要求的通知》(苏财税〔201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
(范本)
附件1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证照号码 |
|
登记管理机关 |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
登记管理机构年检合格年度 |
|
|||||||||
税务登记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是否复审 |
是□ 否□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年度(复审单位填报) |
|
|||||||||
财务报表所属年度 |
|
申请免税资格开始年度 |
|
|||||||||
业务范围内核准的公益事业内容 |
|
|||||||||||
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
||||||||||||
1、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宗教活动场所 □ 其他 □ |
||||||||||||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是□ 否□ |
||||||||||||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是□ 否□ |
||||||||||||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是□ 否□ |
||||||||||||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是□ 否□ |
||||||||||||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是□ 否□ |
||||||||||||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元/人 上年度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元/人 是否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是□ 否□ |
||||||||||||
8、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是□ 否□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 |
||||||||||||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是□ 否□ |
||||||||||||
申请前一年度资金收入总额: 元 免税收入: 元, 占比: % 应税收入: 元, 占比: % |
||||||||||||
申请前一年度资金支出总额: 元 公益性/非营利性支出: 元, 占比: % 管理性支出: 元, 占比: % 其他支出(财务费用): 元,占比 % |
||||||||||||
附列资料 |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有□ 无□ |
|||||||||||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有□ 无□ |
||||||||||||
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有□ 无□ |
||||||||||||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有□ 无□ |
||||||||||||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证明材料 有□ 无□ |
||||||||||||
填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声明:此表格及有关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附件2
20**年度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
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计(鉴证),并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贵公司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审计(鉴证)意见。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税[2014]44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成立于**年**月**日。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办资金:**;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方式**。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年度**。(复审单位填报)
1、贵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贵单位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贵单位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
二、审核情况
经对贵单位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一)设立或登记的审核情况
贵单位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于**年**月**日成立,属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活动范围的审核情况
贵单位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范围主要是****。
(三)收入的审核情况
20**年度,贵单位收入总额为**元,收入明细如下:
****
(四)支出的审核情况
20**年度,贵单位支出总额为**元,支出明细如下(其中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必须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
贵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五)财产及其孳息分配的审核情况
贵单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六)注销后剩余财产用途的审核情况
审核该组织是否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七)投入人享有财产权利的审核情况
审核该组织的投入人是否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的审核情况(工作人员明细表)
20**年度,贵单位工资薪金与福利费开支明细如下:
20**年度工资薪金与福利费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工资薪金 |
福利费 |
1 |
|
|
|
2 |
|
|
|
3 |
|
|
|
… |
|
|
|
|
合计 |
|
|
|
平均工资 |
|
|
20**年度**市人均工资水平金额为**元。(注明数据来源,如根据**市统计局公报。)
经审核,贵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未变相分配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免税资格申请前年检结论的审核情况
贵单位20**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
(十)财务核算的审核情况
贵单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十一)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情况
20**年*月*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贵单位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号)。
综上所述,**年度,贵单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使用。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1、20**年度**单位会计报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3、**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