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50jvgnzrjggo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boea3xxpz5he,130hgpps6cbgt,193l7zly70246
无锡市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2-05-22  
 

名称

征收依据文件
(请查询全省法规库)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基本医疗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失业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工伤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生育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苏财综[1996]167
苏财综[1997]156

市区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单位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均工资各单位按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的《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教育费附加

苏政发[2011]3
苏政办发[2003]130

我市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2011]3

我市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防洪保安基金

苏政发[1999]46
苏政发[2011]80
锡政发[2000]65

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含工业供销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商业、外贸、物资、供销和粮食等商品流通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零售乘以1‰ ;批发(有名单)乘以0.5

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保险按当年保费收入,乘以0.6

信托、财务、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按当年业务收入,乘以1

其他企业按当年营销收入,乘以1

其他经济组织按当年计税收入,乘以1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

凡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应税劳务的所有纳税人

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的3%

城镇垃圾处理费

苏价工[2000]379
锡政办发[2001]51
锡政发[2004]131

市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民营企业和省属以上单位、外地驻锡单位中的纯营业税单位及其个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纯营业税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

按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84/人、年(其中单位负责48/人、年,个人负担36/人、年)

离退休人员,24/人、年

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84/人、年

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苏财综[1993]50
苏绿委[88]2
锡政发[200181]
锡政发[2004]131

市区(含滨湖区、新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企业、外地驻锡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含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员工

按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3/人、年(其中:绿化费8元、义务植树统筹费5元)

工会经费

锡政办发[2002]172
锡政办发[2006]97

市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其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包括外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应上缴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

苏委办发[2002]13
苏地税发[2002]36
锡委发[2000]29
锡委办发[2002]13

在市区范围内,凡属非财政性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含合资企业)、驻锡部省属单位

离休人员为26000/人、年

离休人员遗属(无工作的配偶)为暂按1100/人、年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锡委办[2003]67
锡劳社险[2003]41
锡劳社[2009]28

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含伤残抚恤金)、定期生活费、保养金、且于2003年底前退休(含因工致残一至四级退休人员)、退职、保养的人员

2003年底前已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业为80/人、年

2003年底前转制改制企业,以及退休人数在500人以上且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之比高于1的企业为100/人、年

其他企业为120/人、年

国有土地年租金

锡政办发[1999]17

1、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行业及民办教育等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
2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经营的;
3
、除住宅外经营性用地过去实行出让但未缴纳货币出让金的

具体征收金额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

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

锡政办发[2004]154
锡政发[2004]131

无锡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等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各单位具体应征金额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

锡政发[2001]301
锡政办发[2003]115

凡本市有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退休后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单位

8000/人、年,具体应征金额由社保部门核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