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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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运输船员 个人所得税汇缴指南
发布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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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合并计算汇总缴纳的时间又到了。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远洋运输船员按特定行业工资薪金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每月船员取得的生活费按规定计算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汇总申报,多退少补。

另外,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法规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1300元。同时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例如船员李先生,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生活费为6000元,年度终了船务公司一次性发放工资15000元。

那么该船员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4800)×3%=36(元);年度终了,合并全年收入计算:{[(15000+6000×12)÷12-4800]×0.1-105}×12=1680(元),全年应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680元,李先生全年已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6×12=432(元),所以年终30日内补缴个人所得税1248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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