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建设引起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和专项工程改建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桂财农税字[2000]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等四部(委、行)《关于二十六项水电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联合通知》([92]财农税字第30号)中所列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的应纳耕地占用税额,是根据当时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提供的该工程设计规划占地区域(只包括电站库区淹没占地和坝首施工建设占地)内的应税耕地面积核定的,不包括由于电站建设引起其他单位搬迁和公路等专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纳耕地占用税额。
二、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对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建设引起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和公路改建等专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应由征地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