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收管理
133zxfjsvfcqq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1p1lnfnzrdmi7,jdizlix2n795
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161号  发布时间:2015-12-31  
 

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为促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同发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企业合理流动,现将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跨省(市)迁移简化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在京津冀范围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省(市)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照一码户办理清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1.有未申报记录的;
  2.有各类欠缴或多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的;
  3.有未结清的出口退(免)税款的;
  4.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5.有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6.有未处理完的在批文书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时限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应先完成纳税申报和增值税发票报税,再办理有关跨省(市)迁移手续。
  (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含所得税年度申报),提出办理跨省(市)迁移申请的,应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办理有关跨省(市)迁移手续。
  (三)纳税人应自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新设立的一照一码户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三、业务衔接
  (一)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
  跨省(市)迁移的纳税人,迁出前应完成全部纳税申报事项,并结清已申报的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和各类查补税款,迁出后发生的相关退、补税款,一律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完成。
  (二)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除区域优惠政策外,其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延续执行。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内取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收回纳税人迁移前税务机关送达的有关备案、审批文书,归入纳税人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据此在征管系统内重新流转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批文书,不得要求纳税人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相关资格资质
  1.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资质予以认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延续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有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核实企业的发票缴销、补录情况。
  3.使用“税库银”电子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应与迁出地税务机关终止“实时缴税协议”,在迁入地税务机关重新签订“实时缴税协议”。
  (四)税控机具
  1.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交由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收回,纳税人在迁入地重新购置专用设备。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迁出前应抄报当期开票数据,报送相关资料并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核准(收回税控卡、用户卡)。
  (五)发票及各类证件
  1.纳税人跨省(市)迁移,迁出前应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其全部结存空白发票(包括各类税控系统中的电子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后取得的原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需办理换票手续后,再进行申报抵扣。
  3.其他有关证件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收缴或由纳税人交迁入地税务机关据以办理相关手续。
  (六)核定征收
  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迁入地税务机关原则上继续按照迁出地税务机关核定内容执行,如需要调整,应重新制作相关核定文书。如符合有关规定需实行查账征收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可以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时,迁出地税务机关取消其核定征收信息,由迁入地税务机关确定具体征收方式。
  (七)档案资料移交
  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的纳税档案,并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
  纳税人凭以下资料办理迁移手续: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有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入地税务机关据此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初始化处理。
  2.提供加盖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迁出前清税处理完毕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迁出地税务机关已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的,可以移交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数字图像影印件。京津冀内网信息交换平台搭建完成后,跨省迁移电子档案资料可利用内网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负责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封存并加盖封存章后,通过交换或其他方式随同档案资料一并送往迁入地税务机关,并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详见附件2)。迁入地税务机关查收后,应将《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方式返回迁出地税务机关。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递送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详见附件3)后,应于当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在3日内主动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敦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等相关手续。
  四、具体业务操作
  (一)迁出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1.跨省(市)迁移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照一码户填制《清税申报表》),并结清其已申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和各类查补税款。
  2.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纳税人的结税清票、收缴证件等相关工作。
  3.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上述有关事项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迁出处理,填制《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迁入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份交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校验),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迁入手续。
  4.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和《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档案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1.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2.迁入地税务机关将“税务档案”和《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操作。
  3.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迁入手续后,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宜。
 
  附件:1.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
     2.税源户移交签收单
     3.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