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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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只剩这7项了
发布时间: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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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477号),其中明确目前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具体见下表。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对象

审批部门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印制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纳税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

区县税务机关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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