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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号后餐饮企业“外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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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我们在201651日营改增之时,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向餐饮企业“外卖食品”征货物增值税的行动,各地陆续出的解释口径,一致的方向是:“堂食”是满足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提供就餐和场所同步发生的“餐饮服务”情形,税率是6%,而“外卖”,即我们马路上天天飞奔的送餐大军们,他们是拉着“货物”天天跑,送货来啦,增值税税率17%了,由此一个饭店卖出两税率,这不是太“中国个性”了吗。但是这是基于原来营改增之前的老习惯而来的,也值得原谅。但是营改增之后再这么做,就不好了,这明显给政策部门自己找“麻烦”,因为“打架”的事必然会经常发生的。

好在,财税[2016]140号来了,一举解放了我们之前的“艰苦日子”,是这样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嗯,外卖食品,且看我们的财税部门如何来解读它呢,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这儿,如果是在饭店内,那消费的东西,哪怕5瓶茅台,加一盘咸菜,那也是餐饮服务,5瓶茅台全部可抵17%的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外卖,那要是只买茅台,对不起,只能走货物销售了;如果是跟咸菜一起卖,对不起,提供的咸菜是6%,茅台是17%,这让人又不解了。两个地,还是有问题啊,解决了自产食品的问题,却又有新问题了。

(1)卖月饼的好了,是加工的食品,那适用税率6%?有的人解释说,不对啊,月饼还是不行,因为本来就是拿走消费的,那我们就是要在现场吃谁能管得着吗?所以这一点,值得尝试,但可能有的同志认为:这个本来就是拿走的,不能靠与堂食一样的政策,估计又要出解释了,出吧! 不出真有问题。

(2)混合销售又被打败了,之前我们讨论的基于纳税人“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混合销售适用项目(一项服务既有服务又有货物),建筑安装企业各地屡有破例了,甚至总局的人士解释也有不同的理解了。这一次,跟外卖食品一并销售的未进行加工的东东,那按兼营,这是什么推理的?小编又“误入歧途”了。混合销售,你在他乡还好吗?

(3)随加工的外卖食品一起赠送的酒水呢?视同销售?还是跟服务一起不视同销售?小编认为应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管人家是如何的促销。

本来我们的税务同志磨刀霍霍的准备向外卖食品开刀可以补征货物的增值税的,此政策一出,好像没招了,但解释一出,又有新招了,纳税人是无语了。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因为我们的税率差,永远解决不了货与服务的组合,因为混合销售自然矛盾多多。由于餐饮是从营业税下过来的,我们强调了只减不增的税负整体目标,不曾想,后果是打乱了税的整体的体系化建设,接下来,我们还敢提长税率并简化吗?是降税还是增税,估计作为国家或纳税人,都不愿意出现于己不利的结果。正是基于此,关于此项的为了管着政策漏洞,伴随着政策不清的事项,必然会继续走下去,我们仍会羞答答的继续解释着这个政策,因为里面的逻辑很易失去控制。

特别说明:请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影响,无论是如何卖都是3%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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