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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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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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称“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并实施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称“62号公告)对101号文在税收征管方面诸多问题予以明确。为了实现股权激励最大税收利益,本人浅谈一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筹划问题。

 

一、政策规定

 

101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10号文减轻了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101号文还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须同时满足的7个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筹划

 

我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筹划》一文中谈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其战略目标的指引下,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为达到纳税人税后价值的最大化的目标,依据成本与效益的原则,面对经营管理等涉税活动进行科学的决策、计划和安排。纳税筹划的结果表现为纳税人涉税活动的优化,纳税人总体上税后收益的增加。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税收筹划亦应纳入企业的战略目标,并进行科学的决策、计划和安排,设计合理的架构。

 

(一)企业转型

 

财税[2016]101号规定了递延纳税的行业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内的行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但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规定,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因此,要从战略高度进行企业转型规划。

 

对于目前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准备行业转型,可能转型为负面清单里的行业,这时就要暂缓进行行业转型,而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待股权激励实施后再进行行业转型,已达到递延纳税和降低税负的目的。因为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二)利润分配

 

101号文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2号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因此,净资产法应是应是确定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首选和最方便的方法,那么企业的利润何时分配决定了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也就决定了将来股权转让所得即纳税的多寡,此时应该暂缓利润分配。

 

为了限制股权激励的股权分配以前的利润,可以在公司章程里或者在股权激励计划协议里规定股权激励取得的股权不享有股权激励实施以前的利润。

 

(三)持股平台

 

设立特殊目的实体——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被激励对象作为持股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间接持有被激励股权。采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可以解决激励对象人数和101号文的行业限制,如果操作得当税负会降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激励对象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分红以及减资方式来实现股权激励的收益,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激励对象取得收益时是按照“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地方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了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另外,注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还可以到有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利用当地的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可以核定或所得税可以返还,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员工最后到手的实打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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