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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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号文再评:面包店是餐饮服务or食品销售,会展服务是大配套or小配套?
发布时间:2017-08-02  作者:黄蜂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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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2016. 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我想对营改增说:No Z-turnNo die.(不折腾就不会死)

2016年财税发文数突破了140,税务总局公告发文数突破了90。财会、税务从业人员都累成狗】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们能以此理解高层对风投和财务投资的区别判断吗?

追求保本就是财务投资,不追求保本是风险投资。

理财产品目前保本利率才2.5%,再抽税以后不如银行一年定存。不过无所谓了,政策导向是理财产品以后都不能承诺保本。“一行三会”监管层要培养群众的风险意识。】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老五说:资管产品持有到期,是协议到期、权利义务终结、金融产品消失,不是转让。

注意,其中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到期,虽然不按“金融产品转让”征税,但是仍需按“贷款利息”征税。不是不征税,而是换个花样、换个角度征税,别高兴太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从金融企业扩大到金融机构:好兄弟有福同享。“银证保”三位主管大爷说了:老大银行享受了,让小兄弟们也一起来玩吧。

有没有被“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两个概念搞晕,没看出啥区别?

请看精彩文章:唱唱反调:画蛇添足的财税〔201748号以及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混乱定义】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管理人是所有人吗?能把纳税人写成扣缴义务人吗?

管理层为了便利征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把资管产品管理人确定为纳税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因为投资人实在太多、太分散。如果有几个投资人没交税,追缴税款成本吓死人,工作量累死人。

1.资管产品运营中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设计时必须考虑转嫁税负给投资人。

2.保本理财产品到期,投资人取得的收益还是需要按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虽然第二条说不按“金融产品转让”征税。此类保本产品,投资人负担了两重增值税。没有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3.资管产品管理人取得的服务费也需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7.1.6中信信托讯:

今天上午跟税总货劳司开会讨论140号文,税总明确执行第四条管理人环节纳税是毋庸置疑的,主要是讨论执行层面,一是追溯调整,二是资管人如何纳税。

大家建议不要追溯调整,因为项目结束无法追溯,现存项目没有相关约定执行难度大,建议不追溯,新政策执行给予更多的准备时间;资管人计税存在众多难题,主要讨论汇总纳税还是按项目单个计税纳税,开票问题,进项抵扣等问题,目前都没有结论,四季度纳税先暂不考虑140文。还会出细则。

央企果然牛逼!中信等对资管产品不追溯调整的建议,已被财政部采纳,并于当日发文。

财税〔20172号:对资管产品在20177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2017.1.6

 

五、纳税人2016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营改增平稳过渡:上半年营业税期间的差额(负差),在营改增后当年可以继续扣除,都用含税价扣除。】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简政放权:批准改备案,照样享受】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老五说:地方政府应该负责三通一平,把熟地供应给房企。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偷懒,供应了一块生地,要求房企自行负责拆迁、补偿……不能因为地方政府的懒政,而让房开企业吃亏。为了给房企减负,所以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开了口子,扩大了土地款扣除的范围,不管是向政府支付,还是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都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但是,土地款扣除凭证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直缺乏明确的说法,各地政府土地款收据,有手写的、机打的、财政票据、事业性收据……那真是五花八门。这么重要的事情怎么能不说,难道是“不可描述”……】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项目公司彻底解放,获得了继承权,可以扣除集团支付的土地款了。

那在政府安排下,从其他企业接盘过来的撂荒土地、烂尾工程进行开发房地产的企业,什么时候能享受扣除土地款待遇啊?

老五说:接盘侠也需要阳光雨露,野百合也呼唤春天

这是辣评140号文时的建议。七个月过去了,再评140号文时它还是建议,没有被采纳。希望业内人士大家多转发,多呼吁】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老五说:营改增培训时,老林司长“外卖、堂食应该分别按货物17%、餐饮6%”的话,犹在耳边。转瞬2016年底,税目从简、税率从低。

大赞这个政策大突破。20多年难言之隐,今朝一洗了之。税务总局公告201162号如鲠在喉,如今拔除,餐饮行业皆拍手称快。

小小建议,减少歧义:把“外卖食品”改为“外卖自产食品”,以免误解。未经自己加工、纯粹转卖的食品是不能按“餐饮服务”,还是按老林司长说的执行17%税率。

小贴士:怎么区分餐饮服务和生产销售食品?比如提供餐饮作为的面包店算餐饮呢,还是货物销售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面包店必须取得食品许可。实际上,面包店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食品类别为“糕点……”,而且生产的面包包装上必须打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所以,面包店是销售食品货物,不是提供餐饮服务。

相反,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馆则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标明业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食品制售……”,餐馆提供的餐食也不需要打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许可证。】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老五说:第九条已经突破了堂食和外卖,期盼第十条再突破。

税局主流认为配套服务是小配套,仅指会议场地内的相关茶水、音响、灯光等服务,认为本条是为了澄清会议服务与会场出租的区别。

老五则希望配套服务是大配套,包括会议相关的餐饮、住宿等。纳税人、消费者也期望是大配套。

税局不能因为征管难,难以区分会议招待和个人消费,而一刀切不予抵扣。农产品这么难管,不是还是按13%抵扣吗?完全可以参照公务会议费的管理来管理纳税人的会展费用嘛。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餐饮行业当年争取到税总2011年第62号公告,外卖的税率征收率一下子降低了2个点,从营业税5%降为增值税3%

吃喝拉撒睡,可以简并为“会展服务”,开票时可以附上税控的服务清单,列举参会各类费用。税局管起来实在不难,关键在于思路要突破,协会游说力度要跟上。

辣评时的建议,再评时还是老样子,革命尚未成功,同志还需努力。】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老五说:景区、游乐场总算摆脱了货运、客运11%税率、旅游服务6%税率的烦恼,而且还可以简易计税3%!景区开票员、办税员轻松不少。非游览场所,请勿误领本福利!】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五说:大学、研究所哪有几个合格的增值税会计?不如全部简易计税拉倒。第十二条解放了多少大学、研究所、事业单位的会计!】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五:学历教育吃肉(免税),非学历教育简易计税(喝汤),咱教育辅助业好歹也是教育业,喝口简易计税的汤也是理所当然的。】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老五辣评:只要看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条件”,就知道武装押运是保安公司的法定业务。

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我们就不必纠结武装押运是货运还是安保,不必纠结人民币是不是货物,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武装押运标的不管是人还是货物,都属于安全保护服务,不按货运、客运处理。

比如,快递收取、派送包裹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服务,既然可以适用“收派服务”的特别规定,谁还会把它再归类“货物运输”呢?

有人批评:税总的水也多了点,财政部的才少了点。】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老五曾经问过:什么叫“建筑施工设备”?租给建筑公司的都能叫“建筑施工设备”吗?至今没人回答。且待三评分解。

现在又增加了“地基与基础”、“主体机构”等术语,财税行业不好混哪】

十七、自20171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11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5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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