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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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全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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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了方便大家掌握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我们归纳了建筑业的政策规定,随着行业办法等规定的出台,我们将进行后续更新跟进。我们还将陆续推出关于营改增实务方面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实务操作时参考,欢迎大家关注本微信公众号qht-tax或扫文后二维码!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特殊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需再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注意: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a、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b、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登记;

 

c、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④“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含义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辅导期管理要求

 

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规定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6、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文之前,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收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三)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意:这里不包括转包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建筑服务视同销售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注意:这里的无偿提供服务不包括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况,即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异地预缴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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