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政府性基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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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情况介绍
发布时间:2017-08-30  来源:江苏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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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哪些?

答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问题2: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案: 2017年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变化有五个方面:一是申报征收模式:由原来残联核定、地税征收,改为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自行申报。二是征收主体:将之前地税部门的“代征”变为“征收”。流程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三是申报期限:在以往按年申报一种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季申报方式。四是部门职责: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确保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更加规范;五是征缴标准:取消了原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计费标准,明确规定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保障金的计算基数;六是保障金使用:适当扩大了使用范围,细化了对各种残疾人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

问题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案:《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题4:现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案:《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市区根据实际经济发展情况,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了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比例为60%。所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申报缴纳金额为上述保障金年缴纳额的60%

问题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案: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有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问题6:计算公式中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答案: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需要将实际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换算成全年的,再行计算。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最新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盐城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平均工资52389元计算。

问题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案:《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按年或者按季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1日到6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考虑到2017年是改变征缴方式的第一年,今年网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表出到9月底,从61日—930日依然可以申报。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问题8: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案: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9: 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联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3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10:我们用人单位向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案:《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将年审的时间放宽到530日,从2018年起应在每年331日前申报安排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部、省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向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实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用人单位填写保障金申报表时,表中“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传递到地税,直接写入申报表中。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系统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应后台信息,自动选择减免类型为“其它—小微企业减免”,且本年应纳费额=本年减免费额。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问题11: 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缴纳保障金?

答案: 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登记日期计算保障金,并于次年按年(季)申报缴纳。计算公式如下:新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年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登记注册月份)÷12

问题12:残保金根据文件规定是3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享受政策优惠,是不是30人以下的金融和房地产企业都享受减免?

答案: 30人以下企业都可以享受减免。

问题13: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纳残保金?

答案:是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

问题14:建筑企业驻外分支在职人员,残保金征收地如何确认?

答案:原则上在总公司缴纳,如果在外地已经缴纳,则需提供相关证明,可抵扣残保金,责任归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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