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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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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
2017-09-18
2025-12-31
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7〕67号  发布时间:2017-09-18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和适应性,保监会制定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持续完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监管方式,不断提高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保险业良性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

2017年9月18日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建设工程;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并试运行,行业进入新旧体系并行的过渡期;2016年偿二代正式施行。偿二代建成实施以来,在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建设、提升行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增强我国保险监管和保险市场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改革、风险防控和金融安全的要求,保监会决定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制定建设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紧密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保险监管新问题、科技发展新趋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偿二代监管体系,增强其规则科学性、机制有效性、问题针对性和发展适应性,补齐监管短板,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提高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

(一)坚持风险导向,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风险针对性,进一步扩大风险覆盖面,提高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变化情况。

(二)坚持问题导向,治乱象,降杠杆,强执行,从严从实加强资本约束,加大监管政策传导力度,提高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坚持开放导向,积极向国际审慎监管规则和金融治理体系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不断加强国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合作,防范跨市场、跨领域、跨地区交叉性金融风险。

(四)坚持前瞻导向,密切跟踪金融科技发展新趋势,不断提高监管科技水平,研究探索新科技条件下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工具。

三、具体任务

根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偿二代二期工程包括三大任务二十六项工作。

(一)完善监管规则

1.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细化监管措施,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2.制定保险集团审慎监管的实施细则,完善保险集团资本计量,明确保险集团流动性监管指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标准及风险综合评级标准等,加强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力度。

3.研究制定相互制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的偿付能力监管细则,构建适应新型保险组织性质和特点的审慎监管规则和机制。

4.研究和探索在资本计量中引入调控性特征因子,更好地体现监管和政策导向,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5.调整实际资本的评估基础和范围,统筹表内表外的资产负债,对符合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实施穿透性评估,对资本重复使用实施严格的资本扣减;调整完善相关资产的认可标准和评估标准;修订完善保险合同负债评估标准,确保负债评估的稳健;在核心资本中,审慎确认有效保单的剩余边际;修订完善资本的定义,提高资本标准,强化资本的真实性、合规性。

6.研究完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中穿透法的原则和标准,强化对风险的穿透式识别和监管。

7.对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标准进行全面回顾、校准和完善。研究并修正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标准,修正股票、长期股权投资风险因子,修正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明确港股通、同业存单等新投资品种的最低资本标准,校准和更新各类市场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增设对集中度风险的资本要求等。

8.完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校准风险因子,校准和更新各类信用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增设对集中度风险的资本要求。

9.完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根据近年来最新市场数据,重点对健康险、车险、农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校准更新。

10.研究制定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范再保险尤其是财务再保险、转分保的偿付能力计量和评估。

11.完善压力测试监管规则,细化压力测试实施指引,进一步明确相关方法及规则,增强压力测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12.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根据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的特殊性,调整设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提高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13.完善风险综合评级(IRR)制度。细分评价等级,优化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改进评价机制和流程;制定保险分支机构风险综合评级标准;探索综合运用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等方式,提高评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扩大风险综合评级范围,将保险集团、养老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逐步纳入评价范围;完善对保险公司评级结果的反馈机制,规范反馈的范围和程序,提高反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4.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制度。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编制评估手册,改进评估机制,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完善和规范向保险公司反馈SARMRA评估结果的工作机制,提高反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5.完善偿二代第三支柱监管规则,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培育和加强市场约束机制。

(二)健全执行机制

16.跟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开展监管科技的应用研究,积极探索新科技条件下新型的保险业审慎监管。

17.逐步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体系,形成保监会系统、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增强偿付能力信息的风险预警和决策支持能力。

18.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重点对资本不实、资产不实、准备金评估不实、风险综合评级基础数据不实、信息披露不实等侵蚀偿付能力数据基础的问题严查重处,夯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

19.建立对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与保险业审慎监管相关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监督机制。

20.优化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发挥其数据自动审验、非现场分析等作用,提高偿二代监管信息化水平。

21.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改进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管合作

22.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合作机制。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协调机制的统一部署下,强化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慎监管协调,切实防控好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各类交叉性金融风险。

23.建立偿二代等效评估制度体系;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尤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合作。

24.在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中国会计准则和偿二代应用于境外保险机构时的标准和机制。

25.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潜在影响,研判新会计准则对审慎监管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26.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为国际监管规则和全球保险业治理提供中国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推动建立合理、公平、包容的国际保险监管规则。

四、时间安排

偿二代二期工程按照“边建设、边实施”的工作思路,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施一个,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建设实施。

五、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广泛参与。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由中国保监会党委统一领导,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牵头组织实施,保监会相关部门、各保监局、会管单位,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及业外相关单位等共同参与。

(二)实行项目负责制。二期工程具体任务实行项目负责制,由保监会相关部门、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保险机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承担具体项目。项目组成员应以牵头承接单位的人员为基础,同时广泛吸收各相关利益方人员参加,确保项目组成员的代表性和广泛参与。

(三)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二期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论证,对各项目组研究成果进行专业审核,确保二期工程建设成果的技术可靠性。

(四)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透明。二期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各项目建设按照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和发布实施等四个阶段执行。项目组起草完成各项目征求意见稿建议稿后,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广泛充分地征求各方意见或组织行业测试,最大限度地达成各方共识,通过保监会内部审查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保监会将及时披露二期工程建设情况,保障社会各界对偿二代二期工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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