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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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10-12  作者: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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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很多同学在遇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喜欢多问一句,要是在付息日之前提前收到利息怎么办,很简单如果提前收到利息就是收讫了销售款项,当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到你提前收取利息的那一天。

2017915日和16日在南京培训的时候,不少金融机构还是提及,其业务系统是按照会计收入口径确认利息收入,其增值税计税系统与会计收入确认一致。按照原14号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

 

如果金融机构按照会计收入去申报增值税,至少会出现两项会计税法差异:

1、会计收入按月计算,但是增值税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比如会计按月计息,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后者。此时,相当于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总是提前,一般来说,税务当局可能乐见其成,未必太较真。

2、会计上按照实际利率计算,但是增值税上传统的理解还是按照名义利率去计算。但是相对而言,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计算的结果并没又显著差异,税务机关也不会过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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