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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新”的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7-11-14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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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服务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化分工越来越复杂,重复征税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严重,因此,便引入了差额征税的政策。而营改增以后,纳税人按照新的规定,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关价款后不含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这就导致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有了新的变化。

一、新的会计科目

差额征税科目不再增加收入类科目,而是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

1.应交税费——销项税额抵减

它是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在预缴税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这时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不属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的核算。

2.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它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计费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它用于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时发生的增值税额。

二、新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情况

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另外,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已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已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情况。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若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若产生转让损失,则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产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缴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末时,本科目若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差额征税是税收制度的一种延伸,规范了纳税人和税额的统计。作为会计人员,要做好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不仅能合理减轻企业税负,也能更好地帮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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