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1-26
2024-01-26
cu43k3nl08nw
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国内卷烟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决定对免税出口卷烟“重点培育发展类”牌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牌号

 

  NISE、SILVER ELEPHANT、MARBLE、新兴、中南海、金鹿、都宝、ASHIMA、MODERN、FARSTAR、R.G.D、TS、金桥、MARSHAL、白沙、罗曼蒂克等16个牌号为“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

 

  二、“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管理

 

  “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内容包括:出口卷烟牌号、出口数量、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家或地区、外商单位名称。在实际出口过程中因市场需求变化需要调整计划内容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卷烟出口企业的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下达。

 

  三、“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管理

 

  对于列入“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卷烟,卷烟出口企业应在与外商签订合同(包括调整免税出口计划后重新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将经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审核盖章后的出口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在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以下简称《准免证》)以及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时,要将卷烟出口企业申报的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计划以及卷烟出口企业备案的合同相核对,核对相符的,按规定出具《准免证》或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核对不符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四、“重点管理类卷烟”免税管理

 

  除上述“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以外的其他牌号卷烟,列入“重点管理类卷烟”。“重点管理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下达、开具《准免证》、办理免税卷烟出口核销手续等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1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