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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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项目及其发票开具大全
发布时间:2017-12-13   作者:齐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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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日常收到的经济利益有许多是不征增值税的,其中有些可以开具发票,有些不需要开具发票,为了方便大家处理涉税事务,本文为大家叨叨明白。

一、不征税项目知多少

纳税人不仅要知道哪些行为需要纳税,还要明白哪些项目属于不征税项目,避免纳冤枉税。下面列举了33项不征税项目,但在实务中还会遇到不征税的项目,纳税人需根据业务的性质来加以判断。

不征税项目明细表

序号

不征税项目具体内容

依据

1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

2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

3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财税字[1997]102

4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191

5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

6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61235

7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6]1278

8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414

9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778

10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11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12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

13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

14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

15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

16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

18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

19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税[2016]36号附件1

20

存款利息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2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3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4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68

25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26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

27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

28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第一条第()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140

29

销售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30

对供应商、分包商等的罚款、索赔款等。

 

31

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32

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33

代收的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款

 

二、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问题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开具收据足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发票开票系统已将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增加到12项,这些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需要说明的是,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两个项目只是暂时没有实现纳税义务,而采取了预征增值税的方式。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是否还会增加,按现在的思维应该还会增加。总局允许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本人揣测可能是为了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的需要,避免房地产企业、建筑业的进销错配,当然在某些方面也有利于纳税人。但不征税项目之多一时不好穷尽,有些又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范的发票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建议纳税人严格按照上述12个项目开具发票,其他不征税项目仍然开具收据。同时,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文明确,使纳税人依法依规办理涉税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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