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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的通知
税总函〔2017〕329号  发布时间:2017-0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基本情况

 

  一表集成系统由重庆市国税局组织开发应用,通过以增值税发票信息为核心,依托多个征管系统数据库,高效集成整合数据资源,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部分申报数据“零录入”。系统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一主表、九附表”汇总简化为一张“基础数据表”,形成“十表合一”的基本架构,填写项目由原来的530项减少到91项,使纳税人申报准备和办理时间大幅缩短,申报数据质量显著提高。该系统在重庆市全面运行以来,取得了良好应用效果。

 

  二、推广应用工作要求

 

  (一)推广应用一表集成系统是优化纳税服务,解决纳税申报痛点、难点的重要举措,各省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二)各地部署一表集成系统所需软件,请与重庆市国税局进行联系,由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一表集成系统业务需求,修改完善本地网上申报系统,实现相关功能。业务需求可通过可控FTP自行下载,下载路径为“税务总局可控FTP/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货物劳务税司/申报评估处/一表集成”。

 

  (三)各地在推广应用一表集成系统的过程中,要做好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线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使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保障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地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一表集成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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