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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号文逐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5  作者:杜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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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在平安夜、圣诞节、元旦来临之际,各位快(ku)乐(ming)的财税童鞋们,跟杜师一起学习一下最新的文件吧!

 

财税[2016]140号文件一共18条,是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行业的部分具体事项进行了补充规定,咱们先来看最后一条: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童鞋们!盆友们!这份文件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利好消息,虽然是12月21日发布,但是除第十七条之外,其他条款都是从2016年5月1日,也就是追溯到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日期开始执行,之前已缴的增值税如果按本文件应该免征或不征的,可以在以后应缴增值税款中抵减。想拿年终奖?认真学习此文,对照一下你所在的企业是否存在可以抵减税款的情形吧!

 

一、债主≠老板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杜师解读:

营改增中,对于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认为是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对于所有者投入股本,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则不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的区别,通俗来讲就是债主和老板的差别,关键点在于两个字“保本”,同样是提供资金出来,无论取得的回报是利息、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投资收益还是什么名义,只要是保本的,本质上都属于债主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收益属于利息收入,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反之,如果是不保本,就是资金提供方要承担投资风险,本质上就属于老板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股权投资,就不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二、未到期≠持有至到期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杜师解读:

先来瞄一眼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本条规定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区分为到期前转让和到期转让两种情形,对于到期前转让的,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子税目差额纳税,即买入价减去卖出价,产生的负差还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对于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取得的收益属于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子税目全额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包括持有至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分红,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临界点:结息日起90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杜师解读:

本条规定考虑了违约风险,将利息收入以结息日起90天为分界点,划为两种情况:一是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付息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二是对于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时间适当放宽,改为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管理人,你来纳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杜师解读:

先来科普一下啥是资管产品,资管产品,是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资产托管人托管并交由专业资产管理人来管理,运用委托的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通俗来说就是投资者将自已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的风险,同时能取得稳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较高的理财产品。

 

 

本条规定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五、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的顺利衔接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杜师解读:

本条规定以2016年5月1日为连接点,将“营业税时代”和“营改增时代”顺利地无缝焊接在一起。2016年1-4月属于营业税时代,适用《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016年5月1日之后正式开启营改增时代,今年前4个月进行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负差没有浪费,可以与营改增时代的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完美!真相太赤裸裸,这就是赤裸裸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嘛,送上32个赞!

 

六、批准,备案,都算数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杜师解读:

财税〔2016〕36号文在界定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规定适用对象的时候,用到的表述是“经某某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我国目前更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和调整,特别是涉及企业的事项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本条规定扩大了财税〔2016〕36号文当中“经某某部门批准”的内涵,把“经某某部门备案”也包括在内了。

 

七、Good News For房地产企业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杜师解读:

先瞄一眼《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说了些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简单说,就是房地产企业算销售额时可以扣掉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地价。那本条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扩大了扣减项的范围,减少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从而减轻了增值税负担。

 

更爽的是,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作为扣减项。当然了,要提供拆迁协议、付款单等证明材料,以防你造假乱来,唬弄税务部门。

八、又一Good News For房地产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杜师解读: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地价款后另成立项目公司对土地进行开发的情况。本条规定放宽了之前必须“谁付款、谁扣除”的限制,而且尊重经济实质,不拘泥于外在形式,解决了项目公司扣除土地价款时扣除凭证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

 

九、打包还是带走?我可以在这里吃吗?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杜师解读:

营业税时代,顾客在现场就餐,企业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外卖食品则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缴纳增值税;而在财税〔2016〕36号文则提出,既有现场提供餐饮服务又有外卖食品的,属于兼营,现场提供餐饮服务按照“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外卖食品仍然属于传统增值税的“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本条规定,消弥了上面这一怪现状,无论是现场就餐还是打包,店家一律按6%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是餐饮业的一个好消息。

 

十、你的名字:会议展览服务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杜师解读:

本条规定消除了宾馆等单位提供会议场地和配套服务这一经营活动的税收模糊性,明确规定其属于现代服务业当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避免被税务部门按“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高税率。避免征纳双方的分歧,也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十一、你的名字:文化体育服务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杜师解读:

本条规定同样旨在消除实际征管工作中的税收模糊性,明确此类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而非按照“旅游娱乐服务”,虽然两者都是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本条规定明确按“文化体育服务”,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降低了此类纳税人的负担。

 

杜师说财税[2016]140号文,今天把它攒底,看不懂“攒底”两个字的童鞋自已度娘~

 

一、多一个选择——简易计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杜师解读:

本条规定对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如: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多了一个选择,因为与企业相比,这些单位不以盈利为根本目的,更多的是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具有特殊的运营特点。选择简易征收,可以大大简化其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工作。

 

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主要是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因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因此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杜师解读: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与上一条规定相似,对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也多了一个选择,可以按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理论上“完美”的增值税应该税率简单且全面采用抵扣的方式,即一般计税方法。目前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并存,体现了我国税收尊重客观情况的务实精神。

 

二、少三个争议——明确税目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杜师解读:

大家经常看到的运钞车就属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一种,话说有一次杜师一边走路一边低头看手机,差点撞到拿双管霰弹枪的押运员帅哥怀里~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本质侧重“押”,而不是“运”,因此不按11%的交通运输业缴税,而是按6%的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缴税。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杜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不能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而应做为兼营,分别核算收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物业管理收入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税率为6%;装修属于建筑服务中的装饰服务,税率11%;对于清包工和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杜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出租建筑施工设备行为的税目,视具体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只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一种是“租设备+操作人员”,属于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这一规定类似于水路运输的光租与程租、期租,航空运输的干租、湿租的划分,怎样进行理解记忆呢?纯出租是基本没有人工成本,税率17%,“出租+操作人员”有人工成本,因为工资不能抵扣,所以适用低税率11%。

 

三、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的终结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杜师解读: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属于视同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啥叫视同出口货物?您实际不是出口,现在为了鼓励您发展,就算是内销的,咱税局也当做您出口是一样一样滴,销售环节增值税免了,生产环节的进项税退给您。

 

根据财税〔2014〕62号文,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对上述两条特定时期的特定优惠政策,从2017年元旦开始,划上句号,拜拜了您呐!当然,在此之前已经签订了合同的,合同期内仍可以按相关出口退税政策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以达到平稳过渡。

 

”来个总结“

财税[2016]140号文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给企业的礼物,几乎全部的条款都遵循着扩大抵扣范围、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消除税收模糊性。快来围观,在看完杜师的文章之后,请对号入座,逐条对照着检查一遍公司是否缴多了税款,如果按本文件应该免征或不征的,可以在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款中抵减,小伙伴们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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