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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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建税征与不征的基本情形
发布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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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从1985年正式开征以来,经历了依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征收,到1994年税改后依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新三税征收,之后随着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现行城建税是依附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征收的。

勿容置疑,城建税征收的纳税人范围必须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两税”就无需缴纳城建税。但是,两者之间也不是一定同步,并不是缴纳“两税”的同时必然需要缴纳城建税;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也并都是不需要缴纳城建税。那么哪些范围需要征收或者不征?笔者说说简易判断方法。

一、跨境为界,跨境进入的不征,跨境出口的征,出口退税不退

1.对于跨境进入我国国境的进口货物或者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以下税舟简称其为非货物应税行为),代征或者扣缴两税时,两税税额不征城建税。具体是:

1)对于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缴纳的两税税额不随征城建税;

2)对于跨越国境,向我国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一般采用支付环节源泉扣缴办法,也有自行申报的,在此种情形下,对缴纳或者扣缴两税的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2.对于跨境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对外销售非货物应税行为,除特殊情形,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征税政策外,一般两税适用出口退税或者免税政策。对于征收两税或者视同征收两税的,需要随征城建税。具体是:

1)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对外销售非货物应税行为适用征税政策,缴纳两税的,则需要随征城建税。

2)对于适用免抵退税方法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对外销售非货物应税行为,经免抵退税方法计算产生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对免抵税额部分需要按照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之前,个别地区对对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产生的免抵税额不予征收城建税,看来是需要修正过来了。

3.对于跨境出口货物或者对外销售非货物应税行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在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对于已经缴纳的城建税不予退还,即:城建税不存在出口退税。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和优惠政策退税情形下城建税不随同退补

除了上述跨境行为的特殊性外,对于境内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与增值税的关系是:增值税缴纳的,城建税随同征收;除优惠政策外,增值税退税的,城建税随同退税;优惠政策引起的增值税退税,城建税不随同退还。说简单一点,一般情况下,城建税就像是丫环,随同主人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叶走。但是,对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和优惠政策退税的特殊情形,不是随同退还。

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时不退。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期末留抵退税时,由于其退还的是自己并没有实际缴纳过的增值税,也就没有随征过城建税。因此,不随同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计算退还城建税。

2.已经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重新返还缴纳时不征。当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计算中因前期期末留抵税额已经退还、不予抵扣产生缴纳增值税时,由于前期退还的是进项税额,此时相当于补回该部分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因此,允许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对于由于享受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发生的退税(如即征即退等),城建税不随同退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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