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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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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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表修订背景

2018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二、申报表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二)简并优化表单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三)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

三、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第5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第5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衔接,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国家(地区);将第14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1.封面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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