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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调降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 五年不变
发布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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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发放了两个政策红包:一个投向创投圈,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另一个投向“三农”领域,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

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此前,地方政府普遍实行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国税总局的检查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国税总局要求创投基金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在创投圈引起关注。

9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此次两项税收优惠的叠加效应,对充实资本市场的现金流起到积极作用。比如第一条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其他项目的投资收益,起到混抵的效果,更适合一些前期投资未见收益的天使投资人。

双重优惠叠加仅指创业投资企业,政策规定需要取得创投备案。但在实践中,有很多基金投资并不符合创投管理办法的要求,无法取得相关备案手续。比如,有些基金专门投资限售股,如果是已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限售股就不在优惠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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