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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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等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9  作者: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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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21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世点评:这里的年终奖政策和过去计算上一致,但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取得年终奖的时间,以实际发放的时间为准,而不是计提时间,如企业20189月计提,20191月发放,则属于2019年度。

 

二是个人可以选择,也就是既可以把年终奖单独计算,也可以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个人在选择时,要考虑整体收入。比如个人一个月3000元工资,年终奖为12000元,如果按照综合所得计算,则一年综合所得=3000*12+1200048000元,而综合扣除至少为60000元,所以这时候,并入综合所得,不需要缴个税,而如果单独计算,则要按3%税率缴个税发放的12000元奖金。所以,对于那些工资相对较低的,并入综合所得,反而更划算。在选择时,需要财务人员进行测算。

 

三是政策执行期是20211231日前(含31日当日),也就是在20211231日后实际发放的年终奖,都不适用本政策。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12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1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大世点评:这没说的,和年终奖一样,给中央企业负责人大佬们的福利。注意,这个也是可以选择计算综合所得或者选择单独按年终奖算,有选择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1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大世点评:这里要注意的是,股权激励,不像年终奖有选择权,而是必须按照单独的计算,不得并入综合所得,这和前面年终奖的可以选择不一样;同时,股权激励也没有先除以12个月,然后再确定税率,而是直接确定税率。另外,如果有多次股权激励,要合并计算。最后,特别要注意的是,这里确定税率,是年综合所得税率,而不是按换算后到月的综合所得税率。

 

比如第一次,张三取得股权激励收入是6万元,按年,则在36000144000之间,适用税率为10%,而不是按照月的55000-80000间适用税率35%

 

这时要交个税=60000*10%2520(速算扣除数)=3840元;

 

第二次股权激励收入为12万元,这时候,要补交的个税不是将这12万单独像上面一样计算,而是先合并计算,即12+618万计算,税率为20%,应纳税额=180000*20%16920(速算扣除数)=19080元,因为前面已经交了3840元,所以要补交=19080-384015240元。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大世点评:这里要注意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保险经纪的成本里可以扣25%展业成本,第二个是预扣时采用的是半类似工资的预扣法。

 

比如张三第一个月保险佣金收入为10300元,不含增值税收入=10300/1.0310000元。再按照劳务报酬减除20%余额为收入,收入为10000*1-20%)=8000元,再减去25%展业成本,展业成本=8000*25%2000元(特别注意,这里是8000,不是10000);再减去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假设为12%),300*12%36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8000-2000-365974元。

 

预扣时,参考工资的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即可。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大世点评:对于年金,这里要注意,同样的是不能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必须单独计算,计算方式上,实质与年终金一样,平均到月,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但是这里不同的是,多次领取,比如一年四个季度领取,不合并计算确认税率,而是分开计算。

 

另外就是特殊情形下,按年确定适用税率,如死亡,年金为12万,这时按年确定税率,这个12万,而不是直接当成一个月12万适用税率。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大世点评:这里还是同样的,不能选择,只能单独计算,不能并入综合所得。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大世点评:与原来的政策一致,同样的,不能选择,只能单独计算,不能并入综合所得。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大世点评:与原来的政策一致,同样的,不能选择,只能单独计算,不能并入综合所得。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大世点评:与原来的政策一致,同样的,不能选择,只能单独计算,不能并入综合所得。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大世点评:实质上是进行选择,注意有选择权的是居民个人(外籍),很多人有个误解,外籍就是非居民,这是错误的,只要满足个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就是居民个人。与国籍无关。

 

外籍中国个税居民个人,直接可以二选一,但要注意,只能二选一。(PS:洋大爷就是不一样。)

 

(二)自20221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大世点评:明确过渡期限,过了期限的,就不能选择了,而只能按中国居民对待。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大世点评:这里要特别注意,所有的个税其他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比如差旅费扣除,误餐补助扣除,通讯费扣除等等。

 

九、本通知自20191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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