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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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法
发布时间:2018-12-24   作者: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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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写了一个《哭笑不得的个税预缴》,有学员问:蓝老师,能不能讲讲具体怎么扣?尤其是一次性奖金怎么处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问题

 

一次性奖金、职工取得的期权、离职补偿等,都是某月拿一大笔钱,使全年月度收入不均衡,在超额累进税制下,可能导致当月税率上升,这样就会增大税负。

 

为此,税务总局设计了一个“特殊税务处理”,以减轻税负。基本原理就是除以12找税率,如果能够导致税率下降,就可以降低纳税义务——严格讲这个后门有违法的嫌疑,因为它修改了纳税义务,只是总局替大家背了。

 

但是,新税法下,工资薪金由“月收入”计税,变成了“年收入”计税,所以,一次性资金的问题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了,肉烂在锅里,统一并入全年收入征税,税负不会变化。

 

那么,一次性奖金会不会影响到预扣时多扣呢?

 

如果2月份发年终奖,员工当月收入一下子多了,当然会多交税,如果之后收入不高的话,的确可能导致预扣金额高于汇算金额,需要次年汇算退税。

 

那么,全年一次性收入的特殊税务处理在预扣时还能不能用呢?

 

严格说不能用。虽然相关文件没有被废止,但因为它本身针对的是“纳税义务金额”,不能直接套用到“预扣缴金额”上。

 

但是,就算可以用,也没有什么卵用。

 

预扣缴的累计扣税法下,我们使用的是“年税率表”,如果硬要按一次性奖金特殊处理,除以12再找税率,就要用到月税率表,月税率表中的累进阶梯本身被除以了12,还有多大意思呢?更要命的是,年表中的速算扣除数也被除以了12,不划算。所以,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忘了吧。

 

何时开始新方法

 

一般好的单位是先拿钱再上班,但大多数民企还是得先干满一个月,考核后次月才拿得到工资。这样,201812月的工资,如果计提了,但20191月来发,那么,此工资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上,就属于20191月的扣缴义务工资,比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工资期间晚了一个月。

 

为什么呢?

 

这原因容易绕晕人,涉及到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的区别,以后有空专门写文章来说明。

 

总之在税务总局的快刀斩乱麻之下,个人工资的计税周期,也就变成了201812月到201911月的工资了。就是说,以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为准,蓝敏原创纳税人2020年汇算时,汇算的是2018-12——2019-1112个月的实收工资。

 

税务总局对工资期间的这个直观处理办法,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普通人容易看懂,但如果涉及到“年薪制”、“跨年度拖欠工资”等复杂情况,难免就会产生麻烦和争议了。

 

文章以下案例部分的工资时间,都指实际发工资时间,并且不考虑拖欠因素。

 

案例进行分析

 

假定:20191月员工领取工资8000元,附加、专项附加、其它扣除2500元。则:

 

累计收入=8000

 

累计费用=5000

 

累计扣除=2500

 

累计所得额=8000-5000-2500=500

 

累计预扣税=500×3%=15

 

实际已扣税额=0

 

当月应扣缴=15-0=15元。

 

这个最后的15元,就是当月该员工扣缴额,扣下来再发工资。以上数据,就是申报表填写的核心数据。

 

假定:20192月,员工领取工资9000元,春节全年奖金80,000元,附加、专项附加、其它扣除3000元。

 

此月要将12月全部收入、扣除全部合并计算:

 

累计收入=8000+9000+80,000=97,000

 

累计费用=5000×2=10,000

 

累计扣除=2500+3000=5500

 

累计所得额=97,000-10,000-5,500=81,500

 

累计预扣税=81,500×10%-2520=5,630

 

实际已扣税额=15

 

当月应扣缴=5630-15=5,615元。

 

本月就要扣5,615元,由于累计预扣缴模式下,蓝敏说税一次性奖金使用年度税率表速算扣除数没有被除以12,所以,此时甚至比以前除以12找税率,还要划算。

 

20193月的计算以此类推,其中3月的已扣税额就是12月累实际扣缴的税额:15+5,615=5,630元。

 

假定:20193月,公司生意不好,工资5000元,附加、专项附加、其它扣除3,000元。

 

累计收入97,000+5000=102,000

 

累计费用=5000×3=15,000

 

累计扣除=5500+3000=8500

 

累计所得额=102,000-15,000-8,500=78,500

 

累计预扣税=78,500×10%-2520=5,330

 

实际已扣税额=15+5615=5630

 

当月应扣缴=5330-5630=-300元,实际为0

 

注意,此时,应扣缴金额为负数,当然发工资时不用倒找钱,负数说明本要去税务机关退,但实际只能下月抵回来。下月的实际已扣税额=15+5615+0=5,630元。

 

假定:20194月,如果工资为9000元, 附加等扣除依然是3000元,则以此类推。

 

累计收入111,000

 

累计费用=20,000

 

累计扣除=11500

 

累计所得额=111,000-20,000-11,500=79,500

 

累计预扣税=79,500×10%-2520=5,430

 

实际已扣税额=15+5615+0=5630

 

当月应扣缴=5430-5630=-200元,实际为0

 

4月继续不扣钱,但应退金额减为200元,再过两个月,就抵完了。如果随后收入下降,到12月蓝敏说税还未抵完,再由员工个人汇算时要求退税。

 

这样继续下去到年底,扣缴就完成了。

 

年中入职怎么扣?

 

比如,5月份入职,6月份拿工资,预扣缴应怎么处理?

 

如果该员工之前在另一家公司上班、拿薪金,那么应该将其1-5月的预扣缴各项数据拿过来,计算6月的相关累计数据,以保持预扣缴的整体性。所以,上家公司应该将其历史数据提供过来,或者看税务的系统能否直接导入。

 

如果该员工之前没有上班拿工资呢?

 

嘿,这就不确定了,得看税务总局的想法如何了。如果税务总局有自己的想法,就会打自己的补丁。

 

如果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补丁来规定这个事,我认为正确合理的处理是:从1月起,补上累计的扣除费用、专项扣除、其它扣除等金额。因为这些金额在未来汇算时,也是要被扣掉的,这样做,可以让汇算时差异最小化,也最大限度的蓝敏原创在预缴阶段体现员工的真实纳税义务。

 

比如,6月计税时,扣除费用是6×5=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其它扣除等也要把1-6月的累计计算,专项扣除方面,如果个人1-6月自已买过社保、医保,也要把其累计扣除。

 

是的,这样6月甚至随后很可能不交税。毕竟,他汇算时很可能也不交税,或者交较少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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