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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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缴纳需要注意的三个节点
发布时间:2018-12-29  作者: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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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新个税法实施后是否存在过渡政策之前是热门的关注点,随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出台,终于尘埃落定,给予了三年的过渡期,并明确自20221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因其政策计税的特殊性,作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必要需要关注三个节点,或许可以实现合法合规享受改革红利。

 

一、基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有两类:一类是针对普通居民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一类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视同全年一次性奖金。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具体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需要注意:上述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特定对象取得的视同全年一次性奖金。具体是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适用范围是在明确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列明的四类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是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是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

 

(二)允许采用次数和扣缴时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个税法规定,应予发放时扣缴,不适用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政策。

 

(三)过渡期及后续政策

 

1.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过渡期政策适用三年,自20221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过渡期政策适用三年,20221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四)过渡期计税方法

 

允许纳税人对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计税方法。

 

1.选择采用单独计税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视为单独的一个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下列顺序计税

 

1)计算虚拟月应纳所得额

 

虚拟月应纳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12

 

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计算的虚拟月应纳所得额对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计算应纳应扣缴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选择采用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的

 

允许纳税人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日常综合所得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法,选择放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法,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计税和预扣预缴办法执行。

 

二、新旧政策计税方式的主要区别

 

笔者对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认为主要区别是:新政策取消了差额补扣。

 

旧政策由于实行的是按月扣缴办法,月度扣除金额单一,因此,对于存在“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即发放当月费用不足的,允许在全年一次性奖金中进行补扣。按照补扣之后的余额进行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新政策实施后,采用了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办法,由于月度扣除额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大病医疗专项扣除需要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难以折算到发放当月),取消了差额补扣。这无疑对于简化和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是有利的,有利于扣缴义务人的正确扣缴。

 

三、注意三个节点

 

由于客观上存在扣除不足、全年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存在一定差异以及数学商数给对表产生的影响等三大因素,笔者建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依法合规申报应税收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新政策赋予的选择权,从三个节点把握好合法合规的节税措施。

 

(一)应享尽享扣除额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的计算是:

 

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每一年度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于多数工薪阶层来说,主要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由于扣除费用的提高和增多,无疑可以带来少缴税的改革红利,但对于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如果选择单独计算,那么就不可以补扣尚未充分扣除的依法允许扣除的额度。因此,对于以工薪为主的纳税人,如果存在未能充分扣除允许的扣除额的情形下,按照收入水平,也没有奇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建议考虑选择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应享尽享扣除额,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当然,在实务中,由于采用了预扣预缴办法,对于全年的可以扣除的总额度难以确认,可以结合自己的综合情况进行基本的匡算,作一个基本的预判。毕竟从基本规定来看,除大病医疗据实扣除存在不确定因素外,其他的扣除费用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平稳和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计税方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可扣除额情况进行选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预计扣除全部扣除没有所得或者略有所得的,应选择并入全年综合性所得纳税划算。

 

(二)预期年度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预判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理解新的个税法是给予减税的好政策。但在实务中我们必须要了解年度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上对计税结果的客观影响。从两个表的对比可以看出,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将一次性奖金并计年度综合所得之后,其对应的年度适用税率与一次性奖金对应的月度适用税率处于同一档次的,则速算扣除数差异实际就是税收负担差异,自然并入全年综合所得划算。即使在不同税率档次,也可能存在纳入全年计算反而少纳税的可能。当然这目前是目测,尚没有演算,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计算公式进行验证。总体来说,单独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对奖金越高的人从税收负担率看越有利。

 

(三)“一元效应”依然存在

 

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开始就出现了适用税率变档之间存在一个区间,奖金多发一点,缴纳个税之后的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现象,一直被称为“一元效应”。这次的变化居于基本的计税方法,依然存在这一现象。这并不是政策出现了问题,而是一个数学推理毛病,要消除这样的缺陷,政策就会变得复杂得多,没有必要。

 

那么,如何正确把握这个区间呢?存在两种思路,应用的方式方法有所区别:思路是在保证员工税后所得最大化的基础上保持微调奖金额度,让员工得到实惠,企业相差不是很大;税舟思路是在保持员工税后所得不变的基础上企业寻找平衡节点,较多地少发奖金。当然,从企业鼓励员工积极性来看,自然采用的是的思路,税舟的思路属于老板太过私利。

 

对于两种思路的区间均可以采用基本的二元方程计算解决,可以精细到角分,也可以通过模板自动导入一次性奖金金额,检验出是否处于“坑”区;或者企业如何在不改变员工税后所得下最少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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