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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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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8年第121号  发布时间:2008-12-31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原禁止方式

备注

1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仅允许符合条件的特定企业进口,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2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3

2604000001

镍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4

2604000090

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5

2605000001

钴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6

2605000090

钴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7

2830903000

硫化钴

出口

 

8

2843900010

氯化钯

出口

 

9

284390009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

出口

 

10

2910300000

1-氯-2,2-环氧丙烷(表氯醇)

出口

仅允许进口甘油出口环氧氯丙烷,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11

30049059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

出口

 

12

3214100000

安装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

出口

仅允许环氧树脂出口,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13

7403111100

精炼铜的阴极

出口

 

14

7403111900

其他精炼铜的阴极

出口

 

15

7502100000

未锻轧的非合金镍

出口

 

16

7502200000

未锻轧镍合金

出口

 

17

7604101000

非合金制铝条、杆

出口

 

18

7604109000

非合金制铝型材、异型材

出口

 

19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出口

 

20

7604291010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

出口

 

21

7604291090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

出口

 

22

7605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出口

 

23

76051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出口

 

24

76052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出口

 

25

76052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出口

 

26

8105209001

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

出口

 

27

8105209010

钴≥99.5%的超细钴粉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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