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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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如何进行衔接?
发布时间:2019-02-14  作者: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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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月开始,工资薪金的扣缴申报适用新的累计预扣法,与之前按月计算个税方法最大的区别是,累计预扣法按照纳税人一年内累计的收入和扣除进行个税计算,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个人税负的均衡和减少补退税情况出现。但是正由于累计预扣法在计算个税时有一定的连续性,我们需要考虑年度中间个人任职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衔接个税的计算方法才更加合理。

由于实务中不同的公司采用不同的工资发放和扣缴申报的操作方式,导致了在累计预扣法下,个人年度中间发生入职、离职时,不同公司的操作方法上,可能导致个税计算的衔接出现多种不同的情况。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对于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已有的政策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累计减除费用的衔接计算:按照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的规定,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计算: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计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做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已经做了安排,登录扣缴系统,选择“新报表”后,系统会自动弹出以下提示:

 

  

其中第2条要求扣缴义务人核实完善员工的任职受雇日期,明确该日期将用于计算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但未明确是否同样适用于基本费用减除的计算,我们推测,系统应当会建立相应的规则,来实现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自动计算。下面我们就以不同情况下,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操作进行举例说明。

 

情况一

当月发当月工资,次月申报。

 

  

如上图,假设个人11号入职,112号公司发放当月工资,213号公司进行1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及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全年工作不变动的情况下,公司共为个人进行12期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5000×12,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情况二

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

 

  

如上图,假设个人11号入职,213号公司发放当月工资,313号公司进行2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2,以及1月、2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全年工作不变动的情况下,公司共为个人进行11期扣缴申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12,以及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也不需要调整。

以上两种情况的讨论时基于个人在当年11号之前没有工作,且当年度连续工作,因此情况相对简单,而如果个人年度中间发生离职、入职的情形,由于前后两个扣缴义务人的操作方法不同,情况可能就要复杂一些。

 

情况三

 

  

如上图,个人11号入职a公司,113号,a公司发放当月工资。21号,个人从a公司离职,并于25号入职b公司。213号,a公司就其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进行扣缴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月。

313号,b公司向个人发放工资。413号,b公司为个人进行3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若当年度个人的工作不再变动,当年度a公司为个人做1次扣缴申报,b公司一共为个人做10次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12,扣除11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

213号,a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费用5000元。

413号,b公司为个人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准确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日期为25号,此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费用5000×2

当年度个人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12,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

213号,a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413号,b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2月和3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当年度个人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

25号,个人入职b公司时,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办理扣缴义务人的变更。由于此时b公司尚未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APP中无法自动显示b公司的信息,需要个人自行添加b公司的信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①步,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页面底端的查询,在我的记录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

 

  

第②步,在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里选择需要修改的项目,由于每一项信息均需要单独填报,修改扣缴义务人时应逐项修改。

 

  

第③步,在“填报详情”页面内点击“修改”,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

 

  

第④步,在需要修改的信息中选择“修改申报方式”。

 

  

第⑤步,选择添加扣缴义务人信息,添加完成后选择新添加的扣缴义务人并提交。

 

  

 

情况四

 

  

如上图,个人11号入职a公司,21号从a公司离职,并于25号入职b公司。213号,a公司向个人发放1月工资。223号,b公司向个人发放2月工资。313号,a公司、b公司分别为个人进行2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这里实际上形成了个人在2月税款所属期内,从两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我们就需要关注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问题。

(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

313号,a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个人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2

b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个人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

若当年个人工作不再发生变动,则全年累计减除费用5000×13,多扣了15000。个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12=60000元。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

由于在2月税款所属期内,个人实际上在两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且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新的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因此,结合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单位时,若出现类似于情况四中原单位、新单位均进行扣缴申报的情况,个人应在入职当月向新单位报送扣除信息表,或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增加扣缴义务人信息,并选择新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方法与情况三中的步骤相同。

313号,a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由于个人已在21号离职,个人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1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B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个人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2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当年度个人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

 

情况五

年度未完整或连续工作。

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之内没有连续工作,或者没有完整地工作12个月份,这种情况下,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一)累计减除费用的处理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条款并没有对多种情况加以区分,我们认为,每个人每年减除费用6万元的规则是普遍适用的,这一点,前两天总局线上访谈中张峰副司长的回答中也得到了验证。

比如一个大学生20196月份毕业,9月份入职工作单位,单位从10月份开始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那么一直到2019年年末,单位一共为个人进行了4次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为20000元。个人进行汇算清缴时,仍然应当用2019年当年取得的总收入,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当一个个人在年度中间从原单位离职,过了几个月之后才在新的单位就职,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应该按照60000元的基本费用来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这里强调了“本单位”的概念,即个人如果年度中间有几个月未就业,那么在任职新单位后,未就业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无法进行补充扣除,但是未就业月份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也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扣除。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纳税人在当年度取得了综合所得,即使年度中间存在未就业的月份,也不影响汇算清缴时年度60000元基本费用的扣除,和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对于累计减除费用的处理,扣缴义务人应当准确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日期,系统将自动计算纳税人的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个人年度中间不需要对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做特殊操作,在汇算清缴时如果出现累计减除费用多扣或者少扣的情况,均应当将年度减除费用调整为60000元。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纳税人个人应当注意,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时,应当于入职新单位的当月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APP中变更办理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并在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年度中应扣未扣的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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