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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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区养老和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费优惠措施
发布时间:2019-05-31  来源:刘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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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二、社保费用相关优惠政策:

 

(一)鼓励本科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专业,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实训基地等建设优先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大规模培训家政服务人员包括灵活就业服务人员,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当年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保的,给予社保补贴。

 

三、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一)从2019年6月1日到2025年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链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第一条第二款: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2.《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从2019年6月1日到2025年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6项收费。

 

(四)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

 

(五)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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