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条款失效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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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4号  发布时间:2009-04-13  
 

注释:条款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税务总局编制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进行了升级,形成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的培训工作
  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情况汇总等后续工作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汇算清缴汇总表表间关系、数据提取口径等内容,组织好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填报说明,以适应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后相关后续工作的要求。
  二、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
  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实际需要,税务总局已制定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详见附件)。通过汇算清缴建立的数据是进行后续管理的基础信息,进行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汇算清缴汇总表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分析,充分发挥汇算清缴所采集的纳税人数据信息的作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要详实、报表内容要完整、报表数据要准确、报送要及时。
  三、做好汇算清缴软件升级及运用工作
  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包括可供企业免费使用的申报模块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汇算清缴模块。汇算清缴系统的安装文件及使用说明在税务总局内网(FTP://所得税司/综合处/汇算清缴)下载。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应用工作。
  (一)新的汇算清缴软件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软件在数据采集和上报的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新系统中,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本辖区所有企业的各项基础数据信息通过系统支持的几种输入途径采集到本系统中,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将这些数据逐级汇总上报。新的系统不仅能根据这些基础信息自动统计出汇算清缴工作需要的各种汇总分析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更全面的数据分析。
  (二)汇算清缴系统可以采用本地文件型数据库和服务器型数据库进行应用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自身工作环境情况进行选择。汇算清缴系统支持采集符合CTAIS数据接口规范和本系统定义数据接口规范的数据文件。
  (三)使用汇算清缴系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不得超越管理权限自行修改汇算清缴系统中的技术参数和数据。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1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2
     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3
     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4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5
     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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