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本文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本文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自2021年6月1日起暂停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