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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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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发布时间:2019-09-30  
 

注: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本文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10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10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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