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税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5-08-19
2025-08-19
18k5s4zaxwux1,1c0mm1y371e08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我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我省相关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江苏省民政厅

 

2019628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3.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二、具体政策

 

1.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鼓励各地采取发放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2.对外资投入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3.完善以实际入住人数、护理级别为主要标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

 

4.外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人数、身体状况、护理级别等因素,同等享受地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金融支持和政府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3.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4.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民福〔201511号)

 

二、具体政策

 

(一)增值税

 

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电、水、气、热价格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2.外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资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五)金融支持政策

 

1.各地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要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资金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2.支持和鼓励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3.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养老社区、批量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医养结合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推广养老服务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多种运作模式,参与医养结合类、社区居家服务类养老服务项目的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加强中小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探索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4.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养老机构运行模式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向产权明晰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探索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支持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养老服务业贷款。

 

5.对于缺乏融资经验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其对接,提供优质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部分养老产业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应老年人的养老金收付服务需求的结算产品和理财产品;鼓励试点开展江苏老年金融服务示范点建设,积极提供适合老年人群需求的各类金融服务;支持境外资本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配套人民币结算服务。

 

6.凡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兴办的或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和小型托老所,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城乡居民创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

 

7.要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探索运用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和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支持小型、微型养老服务业力度较大且满足相关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在再贴现、再贷款等工具使用方面给予倾斜。

 

8.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发行类不动产投资基金产品等模式,全面参与我省重点养老服务工程建设,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对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养老机构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并提供土地、税收等多方面政策优惠。努力提高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业的结合度。鼓励各地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机构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区要给予一定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老年人护理保险和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推动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六)政府补贴政策

 

1.对认定为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省级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优先落实各项优惠和支持政策,除按规定给予补贴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2.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4.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5.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苏民福〔20174号)

 

二、具体政策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闲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鼓励以配建方式建设养老设施。利用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

 

5.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依据规划按程序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6.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7.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8.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9.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11.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2.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3.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4.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民福〔201511号)

 

二、具体政策

 

1.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2.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机遇。各地可根据职称、从业年限等因素,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3.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各地要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护理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4.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管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涉老专业学科点。对养老护理专业的在校学生,给予专业学习相关政策扶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纳入现行就业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开展多样化的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5.鼓励各地制定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根据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人员应当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准入落户政策范围。

 

6.鼓励各地每年有计划组织养老护理员赴境外学习交流。

 

智慧养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3.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二、具体政策

 

1.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整合人口管理系统等信息资源,建立省、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互通互联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智慧社区建设为依托,利用现代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基层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代购代缴、紧急救助等方面的服务。

 

2.一键化、一体化、综合化为目标,提升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水平,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依托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家政预约、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街道社区和各类服务机构的多方联动机制,不断充实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内涵。加快推行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多级互通互联和全天候、全方位覆盖。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