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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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作者:财税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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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率的确认

31日—531日,湖北省适用3%的,免征;湖北省之外适用3%的,减按1%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湖北省并未减按征收率,只是免征,3%不变。如果开具专票,只能选择3%征收率。

2、主体对象: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则:差额征税5%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适用;适用3%减按2%等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适用。

3、湖北省之外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税款,是不是仍按3%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不能从13号公告中得出结论。

二、收入时点、开票税率、销售额的确认

收入时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税率: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1%的三个前提条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的、湖北省之外的、适用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

1%的结论:按1%征收率,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开具发票。

120202月及以前的销售,在3月补开票的,仍按3%开具;

2、湖北省之外按季纳税的,一季度超30万元的,1-2月按3%计税、3月按1%计税;湖北省按季纳税的,一季度超30万元的,1-2月按3%计税,3月免征。

3、判断是否超3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湖北省之外的,1-2月按3%换算,3月按1%换算;湖北省的,均按3%换算。

三、申报表填报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假设含税销售额101万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1/(1+1%)=100;对应填写在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123行的列次中。

2、“--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100*2%=2,填写在申报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对应列次。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7栏÷(1+征收率)。”

原栏目注释:8=7÷1.03,按5号公告应为:8=7÷1.01

四、红字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有的将2月之前3%收回,开成1%的,按合同、或实物交付、或出入库凭证等分析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很大风险。应有退货单、退货入库记录等,再于3-5月发货的才是合规操作。且已发生的应税服务一般不存在退回,所以,应税服务的作废重开或红字发票,风险最大。

1%征收率将在系统中存在很长时间,以供后期补开或开具3-5月的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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