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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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口环节优惠新政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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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等8个方面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其中,财税政策作为首要的支持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进口关税等优惠力度空前。

本文通过几篇稿件,深度解读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便大家理解和运用。

企业所得税

技术创新程度越高 税收优惠力度越大

  

01

集成电路企业:满足前置条件,提高技术水平

  

  “最高可免10年企业所得税!”最近一段时间,国务院发布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让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感到兴奋——税收优惠力度如此之大,很多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负责人都没有想到。《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等8个方面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其中,财税政策作为首要的支持政策,备受关注。

  

  安永中国税务合伙人许津瑜介绍,国发〔20208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支持力度是阶梯式的——集成程度越高,税收支持力度越大。

  

  具体来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即“十免”优惠);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五免五减半”优惠);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优惠)。

  

  细细研读上述规定不难发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能够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以“线宽”和“经营期”为主要前置条件。对比以往发布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前置条件中集成电路线宽的单位,“微米”已被“纳米”替代。业内人士分析,集成电路的线宽通常可理解为所加工的电路图形中最小线条宽度。集成度越高,线宽越小,控制电路性能的“开关”就越灵敏,电路也就越稳定。也就是说,线宽常用来表示集成电路技术水平的高低。国发〔20208号文件之所以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阶梯式的税收优惠,是在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整体上,国家鼓励集成电路研发企业的发展,但更加希望企业能够在缩小线宽方面投入更多的研发力量。

  

  经营期也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重要前置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前期投入巨大,投资回报期极长,能实现持续经营实属不易。以拥有麒麟980和麒麟990等世界级别芯片的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为例,它自2004年开始正式研究手机芯片,于2014年才推出自己的手机芯片,并逐步应用到手机上。深圳华大北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续飞告诉记者,华大北斗自主研发设计的40纳米工艺的导航芯片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目前正在研发22纳米工艺的芯片,“8号文件的发布使我们备受鼓舞,我们将继续面向民用消费类电子市场和行业市场,深耕芯片技术,努力攀登中国北斗‘芯’高峰。”续飞坚定地说。

  

  毕马威中国北方区研发税务服务负责人吴量介绍,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大多具有行业属性突出、科技人员占比高以及研发投入强度大等特点,在享受研发类税收优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不过,结合以往的经验看,部分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上存在不足。提醒相关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支出,应该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费用化处理(即记入“管理费用”下的“研发支出”科目)或根据研发项目进度记入无形资产。同时,吴量建议企业细化研发费用归集颗粒度,结合自身的研发活动,合理分配、归集和管理相关研发投入。  

  

02

软件企业:做好基础工作,争取更大支持

  

  根据国发〔20208号文件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五免+接续年度适用10%优惠税率”)。在国发〔20208号文件实施以前,相关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由于软件产业门槛相对较低,技术要求并不复杂,所以目前软件企业数量较多且规模不一,税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需要防范的税务风险相对较多。基于此,常州企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郭琪燕建议软件企业,首先从基础技术工作和税务管理工作做起,在扎实提升税务管理能力的同时,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争取享受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更大力度的优惠——“五免+接续年度适用10%优惠税率”。

  

  相比较而言,“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初创型软件企业更为重要——能有效缓解创业阶段的资金压力。但是,越是初创型企业,越容易忽视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梁晶晶表示,她在实务中就遇到不少初创型软件企业无法准确掌握优惠起始时间的情况。根据国发〔20208号文件的规定,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起点,是“获利年度”。这里的获利年度,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当年。会计利润经过纳税调整、所得减免、弥补亏损以及投资抵扣之后才能得到应纳税所得额,不能简单地认为会计利润为正即为获利年度——这一点,恰恰是不少企业忽视的。

  

  实务中,还有不少初创型软件企业存在备案资料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此,建议软件企业财税人员,充分利用上述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该目录“后续管理要求”中列示的资料清单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目前,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列表;自主知识产权有效证明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测试报告,或核心技术说明;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占比情况等说明;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据了解到,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新兴业态应运而生,如何判定是否属于软件企业,也是相关企业需要关注的。比如,目前市场上存在一种叫作“软件即服务”的经营模式,即企业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客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通过互联网向企业定购所需的应用软件服务,按定购的服务多少和时间长短向企业支付费用,并通过互联网获得企业提供的服务。提供这类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科技公司,是否属于“软件企业”,能否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判定就存在一定难度。

  

  对此,吴量建议企业把握好一个根本原则——优惠政策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定义。需要注意的是除常规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外,企业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和存储等技术服务收入同样适用于政策要求,因此相关企业可多关注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和动向,做到“应享尽享”。吴量同时提醒互联网平台服务类企业,在评估收入性质时,需要兼顾服务合同与发票的信息,确保实质与形式的一致。

  

03

建议:聚焦鼓励方向,用足税收优惠

  

  国发〔20208号文件财税政策部分一千余字的内容里,共出现10次“国家鼓励”字眼,足见其重要性。那么,如何来判断相关的企业或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的范畴?虽然目前尚没有文件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有关专家建议企业,在动态关注后续相关文件的同时,结合以往的政策规定和8号文件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做出初步的判断,提前做好准备。

  

  从以往财税政策来看,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比如,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号)在界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概念时,就明确把“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作为关键条件,并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从国发〔20208号文件财税政策部分内容看,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均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企业需要关注的技术重点不同。以集成电路封装企业为例,集成电路封装,不仅要实现集成电路芯片内键合点与外部的电气连接,而且要能为芯片运行提供稳定可靠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封装技术、完善封装系统,是集成电路封装企业须努力的方向。”吴量说。

  

  从国发〔20208号文件非财税政策部分内容看,在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以及国际合作方面,都有不少国家鼓励的方向。比如,在投融资政策中提出,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政府积极引导;在研究开发政策中提出,鼓励企业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在进出口政策中提出,鼓励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在人才政策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业界专家表示,上述国家鼓励的方向,其实背后都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值得企业高度关注。

 

(作者:阚歆旸 陈俊峰)

 

增值税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有哪些

 

  国发〔20208号有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针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和附加税费优惠政策。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在应用这三类优惠政策时,注意政策适用的条件和合规要求,在节约税款的同时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01

留抵退税: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优方案

  

  在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要分为三类:针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针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和针对符合特定条件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这三类政策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均有一定差异,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方案。

  

  为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实施采购设备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当是因采购设备的进项税额所产生的部分。举例来说,A企业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20202月购进设备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万元。假设当月申报抵扣后产生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A企业仅可申请退还因购进设备产生的留抵税额50万元,其余30万元不得退还。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留抵退税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建议选择适用该政策的企业,关注采购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的关系,及时、足额办理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在规定范围内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这一公式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是指规定期限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如果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主动申请适用这一优惠政策。

  

02

即征即退:准确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为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我国对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形成的软件产品对外销售,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举例来说,假如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即征即退条件。20206月,B企业实现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额50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45万元,则当月可办理即征即退税额为30万元(45500×3%)。实务中,部分企业在计算即征即退税额时存在一些误区,建议企业关注。

  

  如果企业生产的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在计算即征即退销售额时需要剥离随同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比如,C企业生产销售机器设备和嵌入式软件配套产品。20205月实现嵌入式软件产品与机器设备总销售额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销售额为1500万元,则嵌入式软件计算即征即退销售额为500万元(20001500)。企业需要注意,因未剥离应剥离的销售额而导致多退税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在软件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了配套服务费用,需要厘清相关增值税的计税归属。销售软件产品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和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规定缴纳和办理退还增值税;在软件产品销售结束后,单独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单独计税,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还需要注意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出口免抵退税、留抵退税之间的不同关系,正确核算相关税额并择优适用政策。如果内外销兼营企业同时存在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项目和出口免抵退税项目,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即征即退项目不参与出口免抵退税项目计算,且两个项目应分别核算、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出口免抵退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03

附加税费优惠:避免出现多缴税费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还应关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的正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留抵退税的企业,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来说,D软件企业20205月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100万元,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6月未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也未产生留抵税额;7D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D企业在7月申报当月附加税费时的计税(征)依据应为20万元(120100)而不是120万元。笔者建议企业在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注意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的计算,避免出现多缴附加税费的情况。

 

(作者:叶全华 王精盛)

 

进口环节

关注海关监管要求 合规享受优惠

 

  国发〔20208号文件中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力度很大,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结合实践经验,建议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关注海关监管要求,合规享受优惠政策。  

  

01

进口环节可享多种优惠

  

  根据国发〔20208号文件,在进口环节,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享受关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

  

  具体而言,在一定时期内,符合特定线宽要求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和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缴进口关税;符合特定线宽要求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缴进口关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特点线宽要求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缴进口关税。

  

  目前,我国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采用企业清单与免税商品清单两个正面清单管理的方式,只有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购买免税商品清单内商品时,才有资格享受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我国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符合政策要求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均可享受进口环节税收优惠。

  

  国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举例来说,某集成电路企业为其重大项目进口价值为1亿元的新设备,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企业在8号文件生效之前需要在进口时缴纳1300万元的增值税。国发〔20208号文件生效后,企业可分期缴纳130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压力。需要提醒企业的是,根据增值税的特点,企业分期缴纳增值税意味着分期取得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在进口新设备当期可能因未取得抵扣凭证而无法一次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建议企业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好成本测算,选择最优方案。  

  

02

处置货物需要经过海关同意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进口环节,无论是享受免缴关税的优惠政策,还是享受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都会延长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限,企业即使已经取得进口货物,也不能随意对其进行处置,需事先征得海关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179号,以下简称“179号令”),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国发〔20208号文件明确提出,享受免缴关税的进口货物须为企业自用,即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进口货物后,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活动,而不能将进口货物转让或者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

  

  部分企业可能会在面临资金压力时,选择将进口货物设定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179号令,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同时,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建议享受免缴关税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关注相关监管政策,避免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享受进口环节减免税优惠后,若发生经营变动情况,可能会引发补税,应当及时向海关汇报。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缴税款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建议根据8号文件享受进口环节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考虑经营变动可能面临的补税情况。

  

  根据179号令,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负有向海关年度报告的义务,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建议享受进口环节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免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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