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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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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京人社发〔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0-10-30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录“单位客户端”或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也可到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方式和缴费账号,每月由商业银行定时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项

因各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于1125日前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19日前在原缴费账号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缴费人在下载、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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