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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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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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经停港。

 

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12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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