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经与省税务局商定,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