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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业企业申请全额留抵退税: 下足细功夫 合规退到税
发布时间:2022-08-1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孔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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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统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这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当前正值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期,笔者结合申请退税实际,提醒上述新增行业纳税人,关注政策细节,准确申请全额留抵退税。

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准判定行业

需要明确的是,新增行业的判定与此前判定满足留抵退税的条件一致,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基准。

2021年7月—2022年6月,A批发零售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最近,该企业财税负责人向笔者咨询,其是否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笔者经复核发现,A企业虽然当年取得的收入均计入了账载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其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实际批发、零售自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等于对应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下同)2200万元;另一部分为对外出租自产产品取得的有形动产租赁收入2800万元。那么,A企业是否属于批发零售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呢?

2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等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也就是说,新增行业企业须满足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指标。在上述案例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2200÷5000×100%=44%,未超过50%。因此,A企业不能享受21号公告优惠。从该案例中不难发现,新增行业企业须满足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指标,而非企业的收入或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等指标,相关企业财务人员切勿混淆。

在明确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基准后,纳税人需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关注销售额。

纵向维度,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存续企业,需要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从事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新办企业如在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横向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时指出,纳税人从事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例如,B企业主营服装批发业务。2022年6月前,企业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服装批发业务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则其满足条件的销售额比例为80÷100×100%=80%,超过50%,可以享受21号公告优惠。

又如,C企业是科技企业,2022年6月前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软件服务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零售计算机硬件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对外拆借资金取得借款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40万元。那么,按照21号公告,C企业软件服务与计算机硬件零售销售额之和比例为(30+30)÷100×100%=60%,超过50%,可以享受本次扩围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兼营纳税人动态判定销售额占比

笔者发现,部分经营多种业务的纳税人,原来不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的条件,在7月申报期内满足了21号公告条件,可以享受全额留抵退税优惠。此时,这类纳税人需要动态调整销售额判定时期。

具体来说,纳税人需要将判断其增值税销售额比例是否满足条件的时限,重新调整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如果是7月申报期申请退税,新增行业纳税人需要按照2021年7月—2022年6月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确定。

举例来说,D企业经营多种经营业务,2021年6月—2022年6月的13个月里,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假设每月各业态增值税销售收入均匀发生),其中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为某影视公司提供文化创意服务增值税销售额700万元,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其他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

2022年6月申报增值税时,D企业需要测算2021年6月—2022年5月的增值税销售额,此时,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为(600÷13×12)÷(2000÷13×12)×100%=30%,不到50%,因此D企业不能适用14号公告。2022年7月申报期,D企业按照21号公告,需要判定的是2021年7月—2022年6月增值税销售额,此时,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为[(600+700)÷13×12]÷(2000÷13×12)×100%÷13×12=65%,超过50%,则D企业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即可申请留抵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仅为申请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满足21号公告和14号公告留抵退税条件且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存量及增量的留抵退税。

准确识别存量及增量留抵税额

笔者还发现,在判断存量留抵税额与增量留抵税额时,部分新增行业纳税人容易出现错误。

通俗来讲,存量留抵税额需要“分额”考虑——即与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相比,按孰小原则确定:拟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纳税人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数;当期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数时,存量留抵税额为当前留抵税额数。

笔者发现,实务中,一些企业财税人员误以为,企业2019年3月31日账载存在留抵税额,且行业销售额等条件均满足留抵退税的前置条件,就可以按照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数值申请留抵退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以E商贸企业为例,E企业主要经营批发零售业务,2019年3月31日账载增值税留抵税额100万元,2022年6月30日,E企业账载增值税留抵税额0元。根据现行政策,E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按照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孰小原则确定,那么E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为0元,即没有可以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的概念需要“分段”考虑——即以纳税人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时点为分界线。纳税人未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时,增量留抵税额为纳税人当期账载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账载留抵税额相比的增额;如已申请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则增量留抵税额为当前账载留抵税额数。

例如,F企业为文化服务企业,主要从事文化赛事承办服务,其2019年3月31日账载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为举办某赛事,F企业采购了一批演出布展用品,2022年6月30日,其账载留抵税额50万元。假设F企业满足21号公告的全部其他留抵退税申请的条件,则F企业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存量留抵税额栏次应填报1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栏次应填报40万元。后续,如果F企业出现新增留抵退税的情形,由于已经申报了存量留抵税额,F企业只需考虑申报当期账载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此外,为方便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各地税务机关也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优化申报模式,提升留抵退税申报的准确性。相关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作者单位: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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